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运用

 [日期:2015-10-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案例:

      20127月,某市面粉厂厂长刘某某被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意见称,刘某某在任面粉厂厂长期间,于2009年召集财务科科长(已判刑)等4人开会研究,决定以给职工谋福利、业务费的名义,用虚开购买凭单的手段透支公款。会后,几人按计划虚开购买凭单11张,总金额近40万。几人将40万元分5次私分,刘某某从中谋取10万元。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主持私分公款,触犯刑法,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区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指控刘某某的证据材料相互关联,形成锁链,虽然刘某某全部予以否认,但又提不出其他证据来否定,从而认定刘某某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刘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院的证据不足,法院疑罪推定刘某某有罪,没有道理。于是帮助刘某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中,辩护人再次提出疑罪从无的意见,结果却是法院仍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刘某某的家人再次上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一、11张假凭单没有当时任厂长的刘某某的签字;二、刘某某拟定私分公款,其个人分赃的地点不详,三个证人的证词前后不一;三、检察院三份公诉书中所述时间地点以及分钱次数不一致。这些证据怎么能采信?没有这些所谓的证据,判有罪显然是典型的证据不足。” 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了刘某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专家说法:

所谓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控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或者无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若不能证明其有罪或者证明达不到法定的要求,则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即从无。学者们多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还没有确立完全的无罪推定原则,只吸收了无罪推定的部分内容。如疑罪从无、未经法院依法审判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等。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疑罪从有,判决刘某某有罪是错误的,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二审法院根据疑罪从无要求,判决刘某某无罪是正确的。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