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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能否私了

 [日期:2015-10-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案例:

    某日,A市荷花公园发生一起杀人案,附近群众听到呼救声赶到时凶手已逃走。被害人刘某(女)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公安机关根据刘某的陈述,很快查明凶手及杀人原因: 凶手是刘某同单位的职工张某。刘某遇害前与张某曾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刘某发现张某性格内向,很难沟通,加以家人的反对,刘某就提出了分手的要求。张某由爱到恨,认为被害人刘某玩弄自己的感情,因此蓄意行凶。当日,张某约刘某到荷花公园作最后的努力,但仍被刘某拒绝。张某恼羞成怒,拔刀向刘某猛刺,之后逃离现场。

张某回家后,神情慌张,被父母察觉,经追问,张某具实相告。其父母当即赶到被害人刘某家中,向刘某父母道歉,要求刘某父母念双方多年交情的份上,放其子一次,并承诺负责被害人医疗及康复费用,另再赔偿10万元。刘某父母考虑到都是在同一个厂子里,将事闹大对其女儿也不利,于是同张某父母达成协议,双方签名盖章。 当侦查员到张某家中逮捕张某时,张某的父母拿出双方协议阻止侦查员行使职权。张某所在单位领导闻讯后也赶到现场,对侦查人员说:双方已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就不要管了 
 

专家说法:

张的父母与被害人父母达成的协议对公安机关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司法独立原则。所谓的司法独立,一般是指审判独立。在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国家,还包括侦查独立。在我国,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但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也承担了部分的司法职能。由于我国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其它国家相比有特殊的地位,实际上我国的司法独立还应包括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独立。当然,这种独立与法官的独立是有区别的。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独立行使职权,不可能受当事人协议的限制。所以,张的父母及其单位领导不能以所谓的协议来阻止公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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