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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立案能否搜查公司的账目

 [日期:2015-10-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案例:

    某人民检察院接受该市某中药厂的控告,指控该厂财务科科长马某从2010年至今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法,贪污大量公款并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调查。马某的问题暴露后,该厂秘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但由于马某在财务科任科长多年,形成独断专行的作风,很多帐目只有其一人了解,所以问题很难查清。厂里的调查惊动了马某,于是马某开始销毁罪证。厂里认为情况紧急,认为一旦马某将有关材料销毁,问题将很难查清,在求检察院当晚进行搜查,以查获罪证,打击犯罪。检察机关接到控告已是下午5点,中药厂带来了不少材料,但均不是合法证据,因而无法认定马某犯罪。面对这种情况,检察院发生了意见分歧。

有的认为,未立案前,不能搜查。有的则认为,立案、搜查没有必然联系,没有固定顺序,《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立案后才能搜查,因此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搜查,后立案。

 

专家说法:

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仅有赖于侦查工作的迅速及时,而且要遵循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根据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程序的规定,其职权由法律授予。法律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不得自行代表国家行使。遵守法定程序对于防止司法专横,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公正合理的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案中,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立案前有搜查权,检察机关就不能自行作主在立案前搜查。从刑事诉讼的目的来看,在刑事诉讼中既要惩罚犯罪,也要保护人权,不能为惩罚犯罪而随意践踏人权。搜查是针对他人的人身、住宅、工作场所和可能隐藏罪犯、隐匿罪证的处所进行的。在搜查中必然涉及到关系人的名誉、人身、财产安全等问题。搜查权不能滥用。只有在不搜查不足以排除侦查中的障碍,有可能使侦查受挫时,才能通过严格的程序进行搜查。因此法律对搜查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必须在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并且已对事实查证属实以后,才能进行搜查。而这些在立案之前是无法实现的。仅凭指控的事实而无合法的证据而贸然进行搜查是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严重侵犯。本案中,检察机关可以先传唤马某,同时对马的住所进行有效监控,在取得合法证据后马上立案,立案后再根据需要依法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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