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案例:
黄某是某派出所民警。某年5月29日,黄某回家后其妻告诉他家中丢失了一块手表,并说下午邻居张某曾到家来玩。黄某怀疑是张某偷了手表,于是带上手枪,闯入张家硬逼张某交出手表,张某断然否认。于是,黄某不顾张某家人的劝说,把张家中搜了一遍,但没有发现手表。张某第二天到派出所控告,要求对黄某非法搜查行为进行处罚,后检察院以非法搜查罪提起公诉。黄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是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正当搜查行为,不构成犯罪。
专家说法:
从狭义上来讲,侦查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行为。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是一个独立的阶段,因而从广义上说,侦查行为也属于诉讼行为。一种行为是否是属于正当的诉讼行为,必须符合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诉讼的主体、内容、方式等方面的要求。从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来看,搜查行为是侦查行为的一种,只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机关的侦查人员才可以行使。同时,除紧急情况外,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任务时,应当持有搜查证并由两名以上的搜查人员进行。搜查情况要制成笔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被搜查人及其家属签名或盖章。另外,从广义的刑事诉讼阶段看,只有在依法立案之后的侦查行为才是合法的。
本案中黄某在得知手表丢失后,未依法立案,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独自对张家进行了搜查,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是非法行为。此外,即使立案之后,由于黄某与该案有利害关系,因此也应当回避。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