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案例:
施某于某年5月成立一家贸易公司(系无资金、无货源、无场地的皮包公司)。为筹集资金,施某于同年8月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200万的代购煤炭的合同,由A公司先预付30万。施某拿到预付款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打算,而是大肆挥霍。合同到期后,A公司方知受骗,曾多次追要预付货款,没有结果。后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施某诈骗案中所涉及的预付款问题,某某区人民法院已作了民事判决,根据一事不再原则,某区人民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退回某区人民检察院。
专家说法:
对刑事诉讼的性质,世界各国理论界有不同看法。按照中国法有关理论,在刑事诉讼中,各法律关系主体形成了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都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它们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也就是说,对于案件起诉还是不起诉,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来决定,其它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这一权力,也无权干涉。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享有审判的权利,同时这也是一种义务。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符合条件,人民法院都应当进行审理。审理后对案件的处理是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法院可以做出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但人民法院无权在没有审理的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驳回人民检察院的起诉。该案中法院以裁定方式驳回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实际上是对人民检察院起诉权的干涉,破坏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稳定。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