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案例:
被告人关某系某印刷厂工人。关某的儿子将要初中毕业,因其子成绩一般,进省重点高中读书的希望渺茫,关某很着急。恰好当年该省中考试卷在其所在的印刷厂印制,为使儿子能进省重点高中读书,关某在中考前夕将当年中考语文、数学、英语试题印刷板盗出。关某复印了三套试卷后将印刷板抛弃到垃圾箱中,后被附近的学生得到,传阅后交给公安机关。后该案被公安机关侦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审判当日,检察机关认为案情简单,关某供认不讳,不需要派人到庭,所以就未派员到庭支持公诉。
专家说法:
刑事诉讼职能分为三种:控诉职能、辩护职能与审判职能。这三种职能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承担:控诉职能由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承担;辩护职能首要由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承担,辩护人协助被告人执行辩护职能;审判职能由法院承担。所谓控诉职能就指检察机关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法院对被告确定刑罚的职能。这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不仅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而且要在法庭上支持控诉。检察机关控诉职能发挥的程度对法院正确行使审判职能有着重要的影响,法院的消极性和被动性决定了案件事实的揭露程度依赖于检察机关的工作效果。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检察院仅向法院提出控诉而不派人出席法庭论证自己的主张,诉讼是无法正常进行的。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由此,本案中检察机关所承担的控诉职能没有有效行使,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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