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年6月10日上午,某市发生一起重大抢枪案。该市警察田某在胡同内被凶手用铁锤袭击,1支手枪和3发子弹被抢走,田某抢救无效死亡。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8月5日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
检察员张某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从卷宗材料来看,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都是刑满释放人员,具有作案的可能性;二人都刚下岗尚未找到新的工作,在家无所事事,有作案时间;二人都对犯罪事实作了有罪供认,而且二人的口供吻合。但张某为慎重起见,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了几个疑点:1.被抢的枪支被告没有交待清楚;2.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过程的交待过于简单,一些细节问题经预审人员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都未做供述;3.一些案件事实与证据不符。如现场目击者证明一犯罪嫌疑人穿蓝色上衣,而该犯罪嫌疑人始终供认其当天穿白色上衣;目击者证实凶手行凶后迅速逃走,而犯罪嫌疑人则供述当时周围无人,其作案后是从容走脱的。张某认真考虑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真实,证据也不充分,决定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8月25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移送检察院起诉。张某经阅读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再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九月中旬,公安机关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田某经过仔细审查,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田某向检察委员会汇报了案情,提出不起诉的意见,检察委员会经过研究,同意了田某不起诉的意见,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决定作出后,被害人家属认为司法机关打击不力,意见很大。公安机关也努力扩大侦查范围。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公安机关终于在侦破另一起持枪杀人案时发现了线索。犯罪嫌疑人供认了同年6月发生的抢枪案系其所为。经辨认,该犯罪嫌疑人用来杀人的枪正是前案中被抢的枪支。犯罪嫌疑人的供认与案情也完全一致。王某、李某的作案嫌疑彻底解除,从而避免了一起重大错案。
专家说法:
刑事诉讼具有双重目的,即:惩罚犯罪的目的与保障人权的目的。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则进一步贯彻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明确将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第2条,并在多种具体制度和程序中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如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等等。在该案中,田某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充分的发挥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职能,严格把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精神,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避免伤及无辜,保证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并最终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达到了惩罚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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