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信用社主任。被告人唐某,女,25岁,某信用社会计。
某农业银行办事处将一张支票(诈骗犯陈某伪造的支票)通过银行内部清算手续转入某信用社。被告人李某、唐某收到该张支票后,审查了支票上的户名、帐号、收付款单位、大小写金额,但对印鉴用途未认真核对,即按支票上的户名、帐号和付款单位,从A公司的帐上划款清算给农业银行办事处。事隔三天,A公司的会计到该信用社办理汇兑时发现该公司的资金被莫名其妙划走3万,当即提出异议。经信用社工作人员仔细检查,发现支票上的印章与预留印模不符。信用社当即向公安局报案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县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李某、唐某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有问题,于是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经过人民法院的认真调查,从各种证据全面进行综合分析,最终认定李某、唐某二人误核支票的行为应属于由诈骗犯罪所造成的会计工作中的差错,不宜认定为犯罪。人民法院宣告二人无罪释放。
专家说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因此,该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因对证据有疑问而进行证据调查是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通过证据查明了事实真相,作出了正确的判决,是正确行使职权的行为。从人民法院有比较广泛的调查权这一点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
就中国刑事诉讼模式而言,学者比较普遍认为传统上属于强职权主义模式。新《刑事诉讼法》则体现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融合的新格局。但从法院在审判中所享有的权力来看,法院在对审判还具有相当的控制能力,并非完全消极被动。这与英美国家仍有相当大的区别,但与传统大陆法系的作法也有很大不同。所以,我国的刑事诉讼具有混合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职权主义色彩仍相当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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