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报,当日上午10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当晚开车载货、受托搭载被害人的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侄叔俩所为。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分别支付国家赔偿金110余万元。
专家说法:
该案是2013年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近年来,此类被纠正的错案较多,诸如河南的赵作海案、湖北的佘祥林案、云南的杜培武案等,形成冤案的原因也存有相似之处,需引起我们的再度反思。
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相比较,在本案的侦查、审理过程中,也存在刑讯逼供、重口供轻物证等问题。从证据适用来看,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排除有利于被告人的关键证据,认定有罪的证据只是二人的有罪供述,间接证据也极不完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这无疑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以来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原一审、二审的过程中,法官认识到张氏叔侄很有可能没有犯罪,但迫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仍然作出有罪判决。这在形式上解决了纠纷和平息了民众的怒火,却是以牺牲个案公正作为代价的。因此,如何协调法院的社会职能与审判独立之间的矛盾,是引导还是简单顺从公众的朴素情感,也是我们从本案中必须意识到的深层问题。
司法机关主动纠错的工作值得肯定,但通过张辉、张高平叔侄的冤假错案,我们可以看出刑讯逼供等非法搜集证据行为的恣意横行、适用证据规则的不完善和司法工作人员保护人权观念的淡薄。因此,我们深思的是应如何总结教训,正确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坚持“疑罪从无”的裁判原则,增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权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避免刑事冤案错案的发生,发挥刑法的保障人权机能,让刑法真正成为“犯罪人的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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