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犯罪性质的严重性,抢劫案件一般不适用赔偿从宽、和解从轻的原则,因而基于被害方接受赔偿、同意和解而不判处死刑的仅属个例。出现这一状况,主要受制于观念和理论上的障碍,如不判处死刑是“花钱买刑”;只有国家才有权决定刑罚,被害方不能处置刑事部分;和解只能适用轻罪案件,等等。对此,有的学者指出,长期以来,国家垄断刑罚权(自诉案件除外),定罪量刑只狭隘地从国家利益出发,难以顾及被害人的感受与要求。抢劫罪属于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通过刑事和解结案,在凸显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同时,对被告人适用死缓,留下一条生路,也体现了司法文明。(13)实践表明,不花大气力借助理论倡导、舆论引导排除这类思想和行动上的障碍,抢劫案件限制死刑适用的进度会大打折扣。
当然,排除思想观念上的障碍,不能一蹴而就,故应循序渐进,逐步放宽抢劫案件适用赔偿从宽、和解从轻原则的范围和对象。在当前社情民意的实际状况下,还应规制限制适用死刑的条件,例如,只能适用于特殊个案,主要是因亲人被抢劫致死,被害人家属陷入生活困境,出于自愿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和解意图并接受赔偿的情形。
例如,庄某某抢劫案。庄某某骗乘了周某某驾驶的出租车,途中持折叠刀朝周某某头部猛刺一刀,搏斗中又捅刺十余刀。因周某某将刀夺走,庄某某逃离,不久又返回,看见周某某在打手机,即上前抢夺并捡拾砖头打击头面部,致周某某死亡。庄某某劫走出租车(55554元),因途中撞上水泥墩,遂弃车而去。庄某某的亲属竭力筹集到32万元用以赔偿,解决了被害人高龄父母和妻子及两名幼女的生活急需(各16万),被害方也出具谅解书,同意对庄某某从轻处罚。庄某某采取刀捅、砖砸的手段杀害被害人,且抢劫数额巨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其家属积极代赔,被害方在所提数额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出具了谅解协议。此时,如果判处死刑,看似简单,也无可厚非,但会置被害方于水火,因为即使国家予以救助,最多也只能给几万元,无异于杯水车薪;相反,作为个案,认可谅解协议而不适用死刑,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方的权益。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