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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规则:政策激励引导,以宽济猛,自首立功者少杀

 [日期:2015-10-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在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的,一般不适用死刑,这样有利于发挥自首、立功制度节约资源、感召投案、激励悔过、分化同伙之功效。当然,如果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也可以适用死刑,不过,这只能作为例外。

  例如,刘某某抢劫案。刘某某值班时发现胡某某、孙某某从公司外街道经过,即骑车追上,持刀抢劫。因遭反抗,刘某某捅刺二女各十余刀,致其双亡。次日,刘某某的姐夫驾车途中发现刘某某,招呼上车并带其投案,警察随即赶到将刘某某抓获。本案中,尽管刘某某有送首情节,但在抢劫过程中捅死二人,属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不应从轻处罚。

  又如,杨甲抢劫案。一日晚6时许,杨甲潜入同村从事储蓄代理业务的杨乙家院内厕所,趁杨乙上厕所,持铁锤猛击杨乙头部数下,又闯入屋内猛击杨乙妻头部数下,致夫妻双亡,后劫走1.2万余元。杨甲后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其间主动供述了杀人事实。杨甲虽自首,但致死二人,兼有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的情节,属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不应从轻处罚。

  再如,张某某抢劫案。张某某系抢劫累犯,一日凌晨1时,骑摩托车尾随骑电动车下班回家的齐某某,途中将齐某某踹下车。齐某某呼救并咬破张某某的手指,张某某摔倒齐某某并猛踢其上身,将齐某某挟持棉花地里奸淫,后劫走500元的手机。当日上午8时,齐某某尸体被发现。张某某另抢劫过一部手机,其归案后检举他人盗割电线的犯罪。张某某有(一般)立功的情节,但在抢劫过程中奸淫被害人,且系抢劫累犯,属情节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大,不应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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