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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保命规则: 提高暴力上限,以死遏暴,致死非自故意者不杀

 [日期:2015-10-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从抢劫罪的罪状看,为劫财而针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终致其死亡,即符合“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在个案中,行为人虽使用暴力手段,但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或出于故意或出于过失,那么,实践中是否无需区分就一律适用死刑?这里需要讨论两个问题。

  ()关于暴力手段的上限

  《刑法》263条关于抢劫罪的基本构成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而在八种加重处罚情形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一般为暴力行为所致。至于暴力需达何程度,刑法的规定不明确,理论界也存在认识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暴力是故意用来排除被害人反抗的,不论是殴打、伤害甚至杀害,还是扭抱、捆绑、禁闭等较轻的身体强制,均属于抢劫罪的暴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足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与健康的暴力,才能构成抢劫罪的暴力。第三种观点认为,暴力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不必达到危及其生命或健康的程度。⑦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俄罗斯刑法》第162条规定为“使用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暴力”,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以“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为标准,而日本、意大利、韩国等国的判例和学说均主张暴力需达“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程度”。⑧

  尽管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暴力没有程度上的限制,但司法实践中如果不予以明确,就容易混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⑨,甚至导致适用重刑的条件宽泛无序,故应将暴力手段的下限设为“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当然,所谓“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是一种高度可能性,是指依据生活常识,一般人在被施加这一暴力时都会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形,但并不要求行为人事实上制服了反抗,甚至实际危害了被害人的健康、生命。

  至于暴力手段的上限是否包含故意杀人,理论界没有一致看法。值得注意的是,按照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劫财之前、之中杀人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劫财之后杀人的则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并罚。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是包含在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之内的。笔者认为,为了限制抢劫案件适用死刑,需要提高暴力手段的上限标准,将故意杀人涵盖其中,即行为人出于杀人的故意,对被害人身体的重要部位实施外力打击。例如,张某抢劫案。张某持刀捅刺胸部,致二被害人死亡。又如,夏某某抢劫案。夏某某用电话线勒颈、铁锤击打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再如,陈某某抢劫案。陈某某先用石块猛击头部,后用刀捅刺胸部数下,致被害人死亡。三案的被告人均采用持械、硬物对重要身体部位施加强力打击的手段,致死人命,均可以适用死刑。相反,如果只是对被害人身体的次要部位施加较弱的外力打击,被害人死亡系多因导致的,可以不适用死刑。

  顺便指出,抢劫案件适用死刑,还必须评判暴力手段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及这一关系是否密切。关于伤亡结果是否必须由暴力、胁迫所引起,国外刑法理论上存有分歧:手段说认为,伤亡结果应限于由抢劫手段的暴力、胁迫所引起;机会说认为,伤亡结果只要是在抢劫中造成的即可;折中说认为,伤亡结果应限于与抢劫行为具有密切关联性的行为所引起。⑩从我国刑法第263条的文本看,似乎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财,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都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但是,笔者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出于杀人的故意施加暴力,并且直接地、必然地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才能适用死刑,易言之,适用死刑应限于死亡结果系故意杀人的暴力手段所致的情形。

  ()关于对死亡结果的心态

  行为人使用暴力时,对被害人的死亡或出于故意或出于过失,但对出于何者才属“抢劫致人死亡”,理论上存有观点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致人死亡的暴力,包括故意杀人;第二种观点认为,致人死亡的暴力,仅限于故意伤害或间接故意杀人,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第三种观点认为,致人死亡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人;第四种观点认为,从立法原意看,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包含故意杀人,但从立法完善的角度看,不宜将杀人抢劫的行为以抢劫罪论处。

  从20015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看,“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中所指“故意杀人”,既包括直接故意,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由此,笔者认为,抢劫案件适用死刑的对象是,采用故意杀人的手段对被害人身体施加强外力的打击,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态的行为人,但在实践中,出于间接故意的,一般不适用死刑。例如,一天深夜,气温零下三十多度,赵某和丁某在偏僻小巷碰到下夜班的女工张某,即持木棒将特别瘦弱的张某打晕,劫取财物后逃离。张某因昏迷时间长,终被冻死。本案中,持木棒击打实属故意,对死亡的结果,一般而言属于过失,但在零下三十多度的气温下,被害人又是特别瘦弱的女性,二被告人劫财后弃而不顾,有间接故意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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