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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如何保命:兼顾其他因素,综合平衡,情节非特重者少杀

 [日期:2015-10-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抢劫致人死亡案件的死刑裁量,要摒弃唯死亡论,即只要是暴力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都判处死刑,既不问暴力的程度,也不管对死亡结果的心态。从司法实践看,这类案件适用死刑,还要兼顾行为人是否具备其他法定加重情形或从重处罚情节,是否同时另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情节。

  例如,张某抢劫案。一日下午,张某骗取郑妻信任进入郑家。5时,见郑某某回家,张某持刀威胁郑某某及其妻交出了现金及有40余万元的金穗信用卡并说出密码,后捅刺二人胸部多刀,致夫妻双亡。张某劫走信用卡及手机、手表、首饰等(价值12775元),后又从信用卡上转走20万元并提现5000元。又如,夏某某抢劫案。一日上午8时,夏某某骗乘了张某某的出租车。下午2时,途中,夏某某采取电话线勒颈、铁锤击打头部的手段,致张某某死亡,后抛尸并劫走出租车及气罐、手机(共计77855元)。再如,赵某某抢劫案。一晚,赵某某驾车至公路上伺机抢劫。晚9时许,看见女性孙某某独自走过,赵某某下车,用尼龙绳勒颈将孙某某拖入车内猛勒,又用胶带捆住双手、封住嘴巴,致孙某某窒息死亡,后劫取一部手机(218元)及10元并奸尸。在上述三案中,被告人均以故意杀人的手段劫财,并故意致死被害人,同时还具备其他加重处罚情节或犯有他罪,如张某抢劫案中的“入户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夏某某抢劫案中的“抢劫数额巨大”;在赵某某抢劫案中,尽管劫取的财物仅值228元,但在抢劫的同时又侮辱尸体,故对三被告人分别可以适用死刑。同理,被告人具有累犯的情节,也可作为适用死刑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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