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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保命规则:区别加重结果,轻伤重亡,致重伤者少杀

 [日期:2015-10-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从前引广东省所判147宗抢劫死刑案件看,死刑实践中将致人死亡和致人重伤作了严格区分,表现为致重伤判死刑者很少,而致死亡判死刑者所占比例是“大头”,理论上也大多支持这种做法。有论者指出,对于抢劫致人死亡的,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一般都应当考虑适用死刑;抢劫致人重伤的,可以考虑适用死刑,但应同时考虑重伤的等级以及财产权利的侵害情况⑥。

  笔者认为,抢劫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区分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两种情况,对于致人重伤的案件要严格控制,只有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特别”严重残疾,且行为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才可以适用死刑。例如,柳甲抢劫案。一日晚7时,柳乙离店回家,柳甲尾随其后,朝柳乙头部猛击三棍,后掏走钥匙,到商店劫走2200余元。唯恐翻找财物时指纹留在照片上,柳甲将照片及信件点燃,锁上店门逃离,致十余间房屋及全部商品烧毁。次日凌晨,柳乙被送救治,经鉴定头部损伤属重伤,一级伤残。柳乙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后因救治无效死亡。在该案中,柳甲以持木棒连击头部的手段劫财,致柳乙重伤且属特别严重残疾,柳乙成了植物人,后又因救治无效死亡,故对柳甲可以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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