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暴力犯罪 >> 抢劫罪 >> 文章内容

抢劫罪如何保命:划清共犯主从,一视同仁,致死一人不夺多命

 [日期:2015-10-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对于共同抢劫致人死亡案件,要从犯意提起、预谋、准备、行为实施、后果及赃物处理等方面综合考虑,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分出谁主谁次谁从,谁是直接凶手。共同致死一人的,一般只对一名被告人即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适用死刑,不判处二人以上死刑。例如,卢某某等抢劫案。卢某某、叶某某驾乘摩托车拦住骑摩托车路过的刘某某,卢某某持扁担猛击刘某某头、颈部数下,致刘某某颅脑损伤死亡。卢、叶抢走刘某某的价值3500元的摩托车及头盔。另外,卢某某还伙同他人抢劫两次,抢走摩托车两辆(共计价值1600元)和一部价值100元的手机。本案系二人作案,但卢某某系直接凶手,另抢劫两次,对其应当适用死刑。

  另外,对于这类共同抢劫案件,如果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因系未成年人不判处死刑,或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而判处死缓以下刑罚的,也不能对其他作用较次的主犯适用死刑。还有,有证据证明或者不排除在逃同案犯的罪责大于在押主犯的,不能对在押主犯适用死刑。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