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对于共同抢劫致人死亡案件,要从犯意提起、预谋、准备、行为实施、后果及赃物处理等方面综合考虑,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分出谁主谁次谁从,谁是直接凶手。共同致死一人的,一般只对一名被告人即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适用死刑,不判处二人以上死刑。例如,卢某某等抢劫案。卢某某、叶某某驾乘摩托车拦住骑摩托车路过的刘某某,卢某某持扁担猛击刘某某头、颈部数下,致刘某某颅脑损伤死亡。卢、叶抢走刘某某的价值3500元的摩托车及头盔。另外,卢某某还伙同他人抢劫两次,抢走摩托车两辆(共计价值1600元)和一部价值100元的手机。本案系二人作案,但卢某某系直接凶手,另抢劫两次,对其应当适用死刑。
另外,对于这类共同抢劫案件,如果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因系未成年人不判处死刑,或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而判处死缓以下刑罚的,也不能对其他作用较次的主犯适用死刑。还有,有证据证明或者不排除在逃同案犯的罪责大于在押主犯的,不能对在押主犯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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