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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辩护的贩卖毒品案发回重审了

 [日期:2015-10-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一审法官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贸然作出判决,凸显办案之粗糙。上诉过程中,我提交了庭前辩护词、质证意见,并和法官充分交换了意见,法官认为我说的有道理,如毒品鉴定报告采用的鉴定方法已经不再适用,而鉴定机关依然采用;如鉴定人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等。

 

     20151027日,我去山东某地出差,准备向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交检举立功材料,同时会见一下被告人。

下午13点下了高铁,打车到了中级法院,在饭店吃了口饭。13:30,打电话联系法官,结果法官去基层法院开庭去了。于是我马上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把亲属的问候带到,再进一步了解了案情。16点会见完毕,出了看守所,联系法官,女法官挺客气,说这个案件因为抓到同案犯,发回重审了,你可以联系基层法院法官了解案情。

一审判决判处我的当事人15年有期徒刑,二审我接手后,仔细研究案情,发现交易的时间、地点,交易金额存在矛盾,同时侦查机关取证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之处,如刑讯逼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声音等。一审法官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贸然作出判决,凸显办案之粗糙。上诉过程中,我提交了庭前辩护词、质证意见,并和法官充分交换了意见,法官认为我说的有道理,如毒品鉴定报告采用的鉴定方法已经不再适用,而鉴定机关依然采用;如鉴定人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等。

案件发回重审,推倒重来,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即是重新质证的好机会,也是充满挑战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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