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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能否私了

 [日期:2015-10-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案例

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由于所处地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还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具。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李家大哥看到父亲卧床难起,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争斗不止,劝李家道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
 

专家说法:

王家兄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家成员的个体民事权利,还扰乱和破坏了村庄的社会秩序和安全,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和毁坏财物的犯罪,不仅为李家所不容许也为国家所不容许。应分清纠纷的性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适宜的诉讼或其他解决途径。

李家大哥主张以牙还牙”是不当的。他要采取的是一种私力救济的办法,由于受害人无法避免偏见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所以这种解决冲突的手段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难以令被报复者接受,容易带来新的冲突,反而具有社会破坏性,更有可能因此而构成新的为国家所不容许的犯罪;这也不利于双方纠纷的彻底解决。

村干部的建议出于维护安定,有一定的道理,但混淆了两种法律关系和两种诉讼的性质。霸占水源、侵害李家成员的人身权/财产权而应加以赔偿等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循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同时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民事权利也可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协商解决纠纷。但王家兄弟故意伤害他人、肆意毁坏集体财产,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触犯国家刑法,很有可能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应通过刑事诉讼加以评价和处理;且从这一纠纷的性质看已超出了由被害人自诉的轻微刑事犯罪范围,适用国家公诉原则而非不告不理原则,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的村干部,更应意识到法律的尊严国家利益和的重要性,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推动村民履行法律义务、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主动动员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使纠纷进入刑事诉讼的轨道,这才是真正维护大局和社会安定的做法。

李家老二的做法基本得当,但仍应分清不同诉讼的性质;当然,诉讼在本案中的意义已不仅仅给个说法讨个公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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