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九十年代中期,我们常看到一些十分优秀的预审员的讯问笔录,讯问的内容,既涉及案发的经过,也涉及案发的前因;既涉及案发地环境,也涉及作案人的经历;既涉及作案人离开现场的情节,也涉及作案人到案的方式,总之,既包括案件事实,也包括影响量刑的因素。 但是,现在的笔录,基本上是一遍一遍对作案过程的叙述,个别地方甚至是复制、粘贴的。如果侦查人员以被告人的供述作为线索,进一步调取证据、核实证据,及时查明事实真相,会有利于法官公正裁判。但是,如果留到庭后再补充证据,有的证据可能会丧失固定的条件、时机,既不利于查明事实,也会对司法资源的投入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在讯问笔录中有两种情形较为突出,一种是将期待回答的问题包含在发问中,存在较为明显的诱供情形。如“你打了某某后,他昏迷了”、“你带着匕首去的现场吧”、“是你先捅的他的胸部,又捅的他妻子的腿部吧”、“ 你们当中只有某某一个人带刀吧”…… 这种讯问方式不仅妨碍侦查,也影响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种是忽略重要细节。比如在拐卖妇女犯罪中,被害人在被拐卖途中被强奸的事实。侦查人员讯问作案人,作案人对该细节予以否认,在以后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反复讯问拐卖经过,丝毫不涉及在拐卖过程中如何住宿、在哪里停留,停留地点环境等问题,而这些都是会影响对案件量刑的内容。
再如在强奸案件中,侦查人员过于投入对强奸经过的讯问,不注意对案发前提条件、周围环境的了解,不注意对双方当事人平时关系的了解,不注意对发案环境、状态的掌握,不注意案发后被害人的言行表现,不注意发破案经过等等,以致于现实中大量强奸案件因被告人翻供而出现反复。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充分讯问,全面了解案发过程是补强证据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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