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刑初45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秉忠(曾用名黄兵忠),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6)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秉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秉忠及其辩护人王军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秉忠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间,在本市朝阳区×中心等地,以投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石家庄×房地产等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名,通过公司销售人员电话推销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600余万元。被告人黄秉忠于2015年7月13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一区8栋1005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1、书证:投资人提供的合伙协议等报案材料、工商机关提供的北京乾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企业的登记材料、公安机关调取的北京乾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乾元润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苏×、张×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秉忠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对被告人黄秉忠的辨认笔录等;5、其他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被告人黄秉忠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秉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黄秉忠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属于单位犯罪;2、黄秉忠在犯罪中相对于马彩×、杨新×、孙×、苏×、刘×等人处于从属地位;3、黄秉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秉忠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秉忠与他人成立北京乾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财富),以乾元财富为普通合伙人成立北京乾元润嘉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乾元润嘉)、北京乾元瑞祥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乾元瑞祥)、北京乾元瑞康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乾元瑞康)、北京乾元瑞诚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乾元瑞诚)、北京乾元润泽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乾元润泽)、北京乾元润福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乾元润福)等有限合伙企业。
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黄秉忠在本市朝阳区×中心等地,通过公司销售人员电话推销、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石家庄×房地产等项目可获高额货币回报,以投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600余万元。被告人黄秉忠于2015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乾元瑞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白家庄支行账户冻结在案。
截止目前,共有22名投资人报案,造成投资人损失100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一)投资人的证言及报案材料
1、投资人魏丰×的证言证明:他之前在别的地方做理财认识了王慧×,后王慧×向他介绍乾元财富的票据理财项目和石家庄×商城理财项目,称是公司有保障的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资金安全风险较低,承诺还本付息。他和妻子俞斯×从乾元财富先后共购买了262万元的理财产品。第一笔是2014年4月25日购买了10万元一年期的票据理财产品,收益率8.4%;第二笔是2014年5月15日左右购买了51万元一年期的票据理财产品,收益率9.6%;第三笔是2014年8月26日左右,购买了10万元半年期的票据理财产品,收益率7.4%;第四笔是2014年10月24日,购买了50万元一年期的理财产品,收益率9.2%;第五笔是2014年11月25日左右,购买了100万元一年期理财产品,收益率9.6%;第六笔是2014年12月30日左右,购买了21万元一年期的石家庄×商城理财项目,收益率10.5%;第七笔是2015年1月14日左右,他用妻子俞斯×的名字购买了20万元一年期石家庄×商城理财产品,收益率10.5%。这些投资都是通过民生银行网上银行账户转账到乾元财富账户里的。乾元财富法人是马彩×,总经理是黄秉忠,事后他和黄秉忠一起先后找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新×,杨新×一直承诺还款,他们想没有报案,向让乾元财富想办法还款,后来找不到杨新×了,他们只好报案了。
2、投资人许俊×的证言证明:他之前在别的地方做理财时认识了张×,张×向他介绍乾元财富的理财项目,称项目十分安全,承诺到期还本付息,2014年5月15日他通过转账给乾元财富80万元,购买了一年期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9.6%,张×给了他一份乾元瑞诚合伙协议和乾元财富的投资确认函,合同到期后他找不到张×,乾元财富办公地人去楼空。
3、投资人赵×报案材料证明:被告人黄秉忠向他推荐乾元润嘉的理财产品,2014年9月13日,他在理财产品推介会上经业务经理鼓动购买了5万元半年期预期年化收益率7.4%的票据业务理财产品,2015年4月9日收到利息2154.59元,但本金没有收到,对方公司已经搬家,后其向公安机关报案。
4、投资人宋永×报案材料证明:他通过乾元财富宣传了解到乾元润嘉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为银行承兑汇票,年化收益率7.8%,后于2014年7月23日在乾元财富签订合伙协议,投资10万元,2015年7月到期后,未收到本息,乾元财富已经关门,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5、投资人高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乾元财富业务员刘×打电话向他推介理财产品,称募集资金主要做承兑汇票业务,比较安全,2014年10月23日他与刘×签订乾元润嘉合伙协议,投资20万元,期限六个月。到期后乾元财富负责人杨新峰、黄秉忠承诺延期兑付,但没有兑现,后投资人就报警了。
经高进利辨认,确认在案被告人黄秉忠就是乾元财富的负责人。
7、投资人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4月乾元财富业务员张×向她推介理财产品乾元瑞诚项目,是做承兑汇票业务的,没有风险,投资一年年化收益率9.2%。4月15日她们签订了合伙协议,她向乾元瑞诚账户转账了20万元投资款。到期后乾元财富没有兑现协议,公司人员也联系不上,办公地人去楼空。杨新×和黄秉忠都是乾元财富的负责人。
经李×辨认,确认在案被告人黄秉忠就是乾元财富的负责人。
8、投资人庞×的证言证明:乾元财富业务员张×向他介绍理财产品,是做承兑汇票业务的,利息比银行利息高,比较安全,2014年9月,张×代他签订了合伙协议书,投资期限六个月,年化收益率8.8%,他汇入乾元润嘉投资款70万元。他曾找张×要求退还投资款,张×保证投资没有问题,并写下保证书。协议到期后乾元财富没有兑付本息,经过多次讨要,收到退还本金37.5万元。杨新峰和黄秉忠是乾元财富负责人。
经庞×辩认,确认在案被告人黄秉忠就是乾元财富的负责人。
9、投资人杨×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7月她通过张×购买了乾元财富募集的票据理财产品乾元润嘉,投资款5万元转账汇入了乾元润嘉中信银行北京尚都国际中心支行账户,投资期限一年,年化收益率7.8%。
10、投资人王秋×的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12月她通过乾元财富理财顾问刘×购买了票据理财产品乾元润福,转账汇入乾元润福账户投资款100万元,投资期限六个月,年化收益率9.2%。
11、投资人王连×的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3月他接到陌生电话向其介绍理财产品,邀请参加理财活动,后其在乾元财富员工马昀×、李×等人游说下,购买了20万元理财产品,半年期,利率8.2%。到期后发现乾元财富人去楼空。
12、投资人蔡×的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9月30日,他通过乾元财富员工曾苗购买了5万元投资理财产品,投资期限六个月,年化收益率7.4%,但是到期后本息都没有对付。
13、投资人袁滨×的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11月5日,她通过乾元财富业务员张×购买了票据理财产品乾元润嘉,投资金额35万元,投资期限六个月,年化收益率8.2%。
14、投资人肖×的报案材料证明:乾元财富业务员于×多次向他推荐理财产品,2014年4月23日他投资乾元瑞诚项目20万元;2015年一二月份又两次购买了乾元瑞祥项目共计20万元。到期后乾元财富未能兑付,且公司人员不知去向。
15、投资人王冬×的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11月1日乾元财富业务员于×向她推介票据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率8.8%,半年返还本息,后她签订合伙协议,转账支付乾元润嘉账户投资款58万元,到期后乾元财富未兑付本息。
16、投资人董×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10月14日,经乾元财富业务员刘×介绍,购买了票据理财产品50万元,投资期限六个月,年化收益率8.8%,到期后乾元财富投资人杨新峰、总经理黄秉忠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承诺延期兑付,但投资人一直未收到投资本息及补偿。
17、投资人张小×的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6月乾元财富业务员高×介绍公司理财产品收益高,保本保息,6月4日他与高×签订乾元瑞诚合伙协议,投资10万元,但到期后乾元财富未兑付投资本息。
18、投资人张×1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12月31日,通过乾元财富业务员李×推介,她购买了50万元乾元瑞祥石家庄×商城项目投资基金,2015年4月27日收到了利息16585.62元;2015年1月4日,她投资乾元瑞康项目180万元,后得到返利共计83500元,之后乾元财富未能按时付息。
19、投资人曹红×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1月4日,她经李×介绍,投资乾元瑞祥石家庄×商城项目20万元,年化收益率10.5%,2015年4月27日收到第一次返利5652.74元,后发现乾元财富人去楼空。
20、投资人韩×的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1月5日投资乾元瑞祥石家庄×商城项目10万元,投资期限一年,按季付息,预期收益率10%,2015年4月收到第一次利息2500元。后他得知投资款并未打到项目上,黄秉忠还伪造付款凭条。
21、投资人左×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1月26日他经李×介绍投资乾元瑞祥石家庄×商城项目30万元,后收到第一次返息7875元,之后再未收到返息,与乾元财富负责人杨新峰也联系不上。
22、投资人王×1投资人登记表证明:2014年5月26日经于博慧介绍投资乾元瑞诚10万元,投资期限12个月,年利率8.4%,到期后已兑付。
(二)其他证人证言
23、证人孙×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底至2015年4月底,他在乾元财富工作,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马彩×,但来公司也就五六次,公司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是杨新×,总经理是黄秉忠。行政部负责人卢×、葛×,负责后勤采购,他在公司先是担任项目部副总,之后担任公司市场部总监。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开始是黄秉忠,之后的两个人任职很短,主要负责销售公司产品。市场部下设四个部门,市场一部是苏×担任总监,大约20人左右;市场二部是张国×担任总监,大约20人左右;市场三部是马×担任总监,大约10人左右;市场四部是于博×担任总监,后于博×被调到运营部任负责人,其手下团队人员被分配到上述三个市场部。他任职期间公司主要卖过两个产品,一个是票据基金,另一个是×房地产基金,销售方式是市场部业务员打电话开发客户或者是业务员开发之前的老客户,也有利用周末、节假日进行会议销售。公司销售产品印过宣传材料,就是他们所说的三折页,上面有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没有在市场上发布宣传材料,只是在公司会议门口向参加会议人员发送过,没有在网上宣传过公司产品。销售流程第一步是业务员通过联系将客户叫到公司或上门到客户家里进行洽谈,第二步是签订基金合同,第三步是客户按照合同上的账户进行转款购买,第四步是给客户确认函。公司先后共有30余名投资人,共募集资金1000万元至1500万元,市场二部张国军团队业绩最好,业务员提成百分之二,团队长提成万分之六,总监提成万分之五,公司承诺投资人收益根据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的不同,投资收益区间为7.4%至13%。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石家庄×房地产公司大约六七百万元,投资“广和投资有限公司”票据基金大约300万元,剩余资金怀疑是被杨×挪用了。他获得工资、提成共计10万余元。
24、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在乾元财富工作,任公司业务员负责销售。乾元财富实际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号院×号楼1602和1803,公司总经理黄秉忠,也是公司股东;杨新×是公司董事长,市场营销总监孙×,公司员工大约有60人左右。公司下设有三个项目:信托投资、证券资产管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面对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通过发放纸质广告(在超市或者商城发放)和微信广告的形式对外宣传,找投资人进行投资,签订有限合伙协议。公司在信托投资和证券资产管理方面的业务都已经兑付了,只是有限合伙的承兑汇票业务兑付不了,经常有人到公司闹,所以公司就解散了。公司发展大概50名左右的投资人,大概吸收了2000万左右的资金,他只知道大约有100余万元投入到“广×投资有限公司”用于做承兑汇票业务,其他的资金的去向就不清楚了。针对承兑汇票业务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按照金额的不等合伙协议的回报率也不一样,具体分为:5-20万年化收益率为7.4%、20-50万年化收益率为8.2%、50-100万年化收益率为8.8%,100-300万年化收益率为9.2%、300万以上年化收益率为10.2%。他们拉来投资的提成是千分之六到百分之三不等。公司的财务是杨新×指派的。他发展了客户7人,投资金额250万元,提成三四万元,他投资公司承兑汇票业务5万元。
经张×辨认,确认在案被告人黄秉忠系乾元财富的负责人。
25、证人苏×的证言证明:2014年初至2015年5月,他在乾元财富工作,在市场部任团队经理,主要负责销售管理,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形式主要是有限合伙形式,公司先期购买电话单子交给市场部,由市场部业务员去联系客户,这些联系方式一部分是黄秉忠通过朋友找到的,还有一部分是黄秉忠买来的信息。一般情况下会有纸质版的宣传资料及合同,业务员首先告知客户投资年限,投资方向及收益情况,以抵质押物来保证客户的本息安全,但没有告诉客户合伙协议的性质。客户获得的返利数额一般情况下是10-12%,甚至更高,根据投资额来决定客户的收益。
26、证人刘×证言证明:他于2014年3月中旬至2015年5月在乾元财富做业务员,主要负责寻找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吸收资金的渠道一部分是他在其他公司工作时的客户,一部分是乾元财富提供的电话名单。客户投资时,公司先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样,业务员告知客户风险相对较低,到期可以还本付息,客户认可就签订一份合伙协议性质的合同,最后打款投资。他们向客户承诺的收益是7.4%至9.6%之间,投资额从5万元至300万元以上分为五档。公司的理财产品是和“广×投资”合作的项目,他们把客户的钱投资到“广×投资”的理财产品。
27、证人李×的证言证明:他于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在乾元财富工作,公司有两大销售团队,一个电销团队由苏×负责,一个团队由张国×负责,下面有三个小团队,他和刘×、张×各带一个团队。乾元财富有个银行承兑汇票项目,募集了600多万元,用到项目上大约100多万元;还有一个石家庄×项目,募集了800多万,用到项目上大约630万元;还有线上平台业务、财通资管项目、信托项目。他的团队都是找以前的老客户,张国×和市场总监孙×布置去大街上发过宣传单,有时也根据公司发的号段挨个打电话邀请客户过来。票据直接销售人员提成1%,×项目直接销售人员获得5%的提成。他获得提成大约9万元。
28、证人孙×2的证言证明:广×与乾元财富的合作是通过孙×介绍的,之前孙×曾是他的助理。2014年6月27日双方签署项目服务协议,当时他代表广×,黄秉忠代表乾元财富,合作目的是乾元财富代理推广广×的票据产品,后乾元财富于2014年8月25日和2014年7月15日分两笔向广×投资275万元。2015年春节前他们发现乾元财富还在推广×的产品,但销售的钱并没有给广×,而且所使用的产品名称是乾元瑞祥、乾元润嘉、乾元瑞诚,与他们公司的项目名称不一致,因此在2015年4月2日签署终止协议书,由于当时合作不愉快,双方都没有签字,2015年4月7日广×将乾元财富的投资款215万元分两笔退还,按服务协议中的规定,扣除了对方项目服务协议违约金60万元。孙×说黄秉忠是乾元财富的总经理。广和鸿丰票据产品,就是通过销售票据产品争取承兑汇票使用单位给的费用。
二、书证
1、《乾元润嘉合伙协议》、《乾元瑞祥-石家庄宏基商城项目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乾元瑞诚合伙协议》、《乾元润福合伙协议》、《投资确认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付款凭证等证明:
(1)乾元润嘉合伙协议--乾元财富为企业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出资分为5万至300万元以上五档,投资期限六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7.4%至10.2%;资金定向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及相关保证金业务;资金托管账户乾元润嘉中信银行北京尚都国际中心支行,账号×××。
(2)乾元瑞祥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乾元财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石家庄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土地性质变更、产权变更、补充装修款,期限一年,投资人出资额分为10万元至100万元三档,预期年化收益率10%至11%;监管银行账户乾元瑞祥中信银行北京尚都国际中心支行,账号×××。
(3)乾元瑞诚合伙协议--乾元财富为企业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出资分为10万至50万元以上三档,投资期限1年,预期年化收益率8.4%至9.6%;投资购买固定收益类单一或集合信托计划,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固定收益类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对其它低风险固定收益投资品种进行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合适并经投资委员会同意的其它投资方式;资金托管账户乾元瑞诚中信银行北京尚都国际中心支行,账号×××。
(4)乾元润福合伙协议--乾元财富为企业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出资分为5万至300万元以上五档,投资期限六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7.4%至10.2%;资金定向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及相关保证金业务;资金托管账户乾元润福中信银行北京尚都国际中心支行,账号×××。
(5)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间,魏丰利等四十名投资人向乾元润嘉、乾元润泽、乾元瑞康、乾元瑞诚、乾元瑞祥、乾元润福投资共计1600余万元。
2、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
(1)乾元财富于2013年11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3万元;法定代表人马彩×;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号院×号楼×层×室;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股东马彩×、黄秉忠,监事孙×;2013年12月20日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黄秉忠占股15%,马彩×占85%。
(2)乾元润嘉于2014年4月成立,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楼×层,执行事务合伙人乾元财富(认缴出资2万元),有限合伙人孙×(认缴出资1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
(3)乾元润福于2014年4月成立,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园二区×号楼×号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乾元财富(认缴出资2万元),有限合伙人孙×(认缴出资1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4)乾元润泽于2014年3月申请设立,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园×区×号楼×号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乾元财富(认缴出资2万元),有限合伙人孙×(认缴出资1万元),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
(5)乾元瑞祥于2014年1月登记设立,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队×路28号×酒店1-F601,出资额5000万元,普通合伙人孙×,有限合伙人为乾元财富;后变更普通合伙人乾元财富,有限合伙人为孙×,出资额3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6)乾元瑞诚于2014年1月成立,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队×路×号×酒店,出资额3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孙×,有限合伙人乾元财富,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7)乾元瑞康于2014年4月成立,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楼三层×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乾元财富,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3、银行开户资料及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
(1)中信银行北京尚都国际中心支行乾元瑞祥基本存款账户(账号×××),开户日期2014年4月23日。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3月21日期间,该账户收到涉案投资人投资款:魏丰×21万元、张×150万元、韩振×10万元、肖×20万元、曹红×20万元、左×30万元、俞斯×20万元,共计171万元;支付乾元财富借款163万余元;支付马彩×借款7万元;另有向案外人收取理财款及退回理财款的交易记录;2015年3月21日账户余额22.3元。
(2)中信银行北京尚都国际中心支行乾元润嘉基本存款账户(账号×××),开户日期2014年6月10日。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5月2日期间,该账户收到涉案投资人投资款:宋永×10万元、杨×5万元、王秋×100万元、贾丹×5万元、于桂×5万元、许×10万元、武玉×10万元、胡舜×8万元、杨×7万元、魏丰×160万元、刘冬×10万元、李天×5万元、张瑞×5万元、赵×5万元、郭×7万元、肖玉×5万元、毛艳×5万元、庞武×70万元、尹志×5万元、王笑×5万元、蔡×5万元、张力×5万元、董耀×50万元、王连×20万元、高进×20万元、王冬×58万元,共计600万元;支付部分投资人产品兑付款及还款;支付广×投资款125万元,收到退还投资款95万元、收到投资款2.5万元;支付乾元财富借款500余万元,收到乾元财富转款46万元;支付马彩霞(账号×××、×××)借款105万元,收到转款10万元;支付乾元瑞诚还款10万元;2015年5月2日账户余额518.09元。
(3)中信银行北京尚都国际中心支行乾元瑞诚基本存款账户(账号×××),开户日期2014年3月26日。自2014年4月2日至2015年5月2日期间,该账户收到涉案投资人投资款:李×20万元、张小×10万元、肖×20万元、王×210万元、魏丰×61万元、许俊×80万元,共计201万元;支付乾元财富借款224万余元;支付广×投资款150万元,收到广×投资款3万元、收到退还投资款120万元;收到乾元润嘉还款10万元;支付部分投资人兑付款;支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50.9万元,收到转款2519401.28元;另有向案外人收取认购款的交易记录;2015年5月2日账户余额342.97元。
(4)中信银行北京尚都国际中心支行乾元润福基本存款账户(账号×××),开户日期2014年6月16日。2014年6月11日至2015年5月2日期间,该账户收到投资人王秋红投资款100万元;支付乾元财富借款109.8万元;余额851.5元。
(5)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白家庄支行乾元瑞康基本存款账户(账号×××),开户日期2014年9月1日。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该账户于2015年1月4日收到汇款300万元和180万元,2015年1月6日收到汇款50万元;2015年1月26日、2月12日股权增资支出630万元,2015年5月8日收到×鸿基第一季度利息15.9万元。
(6)中国工商银行乾元财富基本存款账户(账号×××),开户日期2014年7月24日。2014年8月8日至2015年5月29日期间,该账户与乾元瑞祥、乾元润嘉、乾元瑞诚、乾元润福、乾元润泽、乾元瑞康有资金往来,其中收到乾元瑞康19.9万元,支付1.05万元;该账户转给马彩×(账号×××)240余万元,转给黄秉忠(账号×××)50余万元。
(7)被告人黄秉忠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开户日期2012年12月17日。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8日期间,该账户与乾元财富、马彩×等账户交易频繁,其中马彩×转账该账户王秋×到期本息共计104.1万元、庞×到期本息2万元;该账户转账王秋×104.6万元,转账张×12.5万元;2015年6月8日账户余额3551.47元。
(8)马彩霞招商银行账户(账号×××),开户日期2014年1月。该账户有多笔员工工资、津贴、奖金、提成、到期本息、报销、房租、办公家具等支出记录;与乾元财富、乾元润嘉、黄秉忠存在多笔交易记录;支付部分投资人到期产品本息,其中魏丰×103708.63元;转账黄秉忠账户庞×到期本息2万元。
4、《房屋租赁合同》证明:2014年3月19日乾元财富承租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号楼×层×室作为办公场所,期限自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3日,承租方签字人黄兵忠。
5、广×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项目服务协议》、《终止协议书》、支付业务回×单、广×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明:(1)广×于2013年7月成立,属于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广×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
(2)2014年6月27日,广×(甲方)与乾元润嘉(乙方)签订项目服务协议,约定“产品”是指广×,“产品内容”募集资金投向于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存款等在内的银行间金融工具投资组合;服务事项为包括乙方向客户提供产品知识指导,引荐客户与甲方签署购买产品的合同,协助客户处理意外情况等;双方代理人分别为孙×2、黄秉忠。
(3)2015年4月2日,广×投资有限公司(甲方)和乾元财富(乙方)签署《终止协议书》,终止双方于2014年6月27日签署的居间协议。
(4)2014年7月15日,乾元瑞诚向广和鸿丰(账号×××)付款150万元;2014年8月25日,乾元润嘉(账号×××)向广×(账号×××)付款125万元,共计275万元;2015年4月7日,广×(账号×××)向乾元瑞诚(账号×××)汇款120万元,向乾元润嘉(账号×××)汇款95万元,共计215万元。
另,2015年1月16日,广×向乾元瑞诚支付投资款3万元;2015年2月25日,广×向乾元润嘉支付投资款2.5万元。
6、互联网查询截图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预审大队通过互联网查询,显示:“广×——银行承兑汇票”年化收益率7%-13%,计划类型广×有限合伙制,管理人为广和投资有限公司,资金投向于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存款等在内的银行间金融工具投资组合,计划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认购额度分为10万元至300万元以上五档,预期收益7%-13%,联系人广和投资郭经理。
三、其他证据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5月12日投资人高进×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民警开展工作,于2015年7月13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园一区×栋×号将被告人黄秉忠抓获。
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公安人员向投资人电话核实投资返利情况:王笑×、张力×、肖玉×称投资本息已还;王×秋称第一次投资本金及利息104万余元已还,但第二次投资款本金及利息未还;高进×称已返还10万元;王连×、肖×、张小×、袁滨×、王冬×、董耀×均称没有获得过返利;杨×、王×2、蔡×、韩振×、左×所留电话号码均无法取得联系;尹志×否认投资黄秉忠公司产品。
3、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白家庄支行乾元瑞康账户(×××)已被冻结。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黄秉忠的供述:2013年11月份,他和杨新×成立了乾元财富,注册资金5000万元,找代办公司注册的,马彩×占股85%,他占股15%,注册地在朝阳区三里屯SOHO×座×,后于2014年搬到朝阳区白家庄×中心×层,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新×的爱人马彩×,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杨新×,公司经营范围有投资咨询、理财规划。他是公司总经理,在公司负责除财务之外的日常管理,公司分为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项目部、市场营销部,员工共有40人左右,流动性很大,所有员工都已离开公司了。市场营销部就是销售团队,共有两个销售团队,一个团队由苏×带队,一个团队由张国军带队,每个团队10人左右。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先找项目,然后将项目包装好,再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发行基金,销售人员再卖给客户,定期给客户返利,到期返还本金。返利标准项目部参考业内标准做,他最后审核就定了,年收益在7%-10%左右,有季度付和年度付的。
公司共发行了两个项目的基金,一个是广和投资基金项目,是关于票据的理财产品,是公司员工孙×介绍的,另一个是石家庄×商城地产融资项目,也是公司员工介绍的。公司大概成立了20家左右的有限合伙公司,但只用了其中四家公司来做上述两个项目,分别是乾元瑞祥、乾元润嘉、乾元瑞诚、乾元润福。
在2015年3月左右,杨新×资金周转不开,黄秉忠自己找了些钱给客户返利,到5月份就不给客户返利了,公司员工离开公司时,所有客户资料和账本都被一个叫苏×的拿走了。他在公司期间就拿了两个月工资几千元。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秉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电话推销、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理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以入伙合伙企业的方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秉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秉忠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秉忠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黄秉忠辩护人关于本案属于单位犯罪,黄秉忠在犯罪中相对于马彩×、杨新×、孙×、苏×、刘×等人处于从属地位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与他人共同成立乾元财富后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主要经营活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2、马彩霞、杨新峰未到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黄秉忠相对于马彩霞、杨新峰处于从属地位,且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黄秉忠系乾元财富总经理,参与组织管理乾元财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被告人黄秉忠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责令被告人黄秉忠退赔投资人损失。在案冻结之财产一并予以处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秉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秉忠退赔投资人损失(退赔清单另附)。
三、冻结在案乾元瑞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白家庄支行账户内财产用于执行本判决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杜宗杰人民陪审员 吕鹤江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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