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xx,男,1990年5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桃园镇042号,现羁押于顺义区看守所。
上诉人刘怀情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 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一审法院未予认定。
上诉人刘怀情和其它被告人曲英刚、任晓东、李明康相比,上诉人所起作用较小。其并非该案的策划者、组织者,只是出于哥们义气,消极参与,系从犯。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怀情积极参与对被害人的殴打,所起作用相当,无疑加重了对上诉人的处罚。
二、 上诉人刘xx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一审法院未予认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没有逃跑行为。上诉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法院应当对其判决适用缓刑。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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