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指派田帅律师作为刘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作用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系从犯。
2012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跟随任x等去永欣嘉园,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刘某某只是踢了几脚,并未有其他犯罪行为,故刘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家属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王x,并且王亮已经对其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案发之后,被告人刘某某的父亲刘元祥多次向被害人王亮道歉,并且从微薄的收入中拿出钱来积极赔偿王亮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王x表示对刘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三、被告人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刘某某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一贯表现较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次犯罪是由于自己知识浅薄,不懂法,其主观恶性小。
四、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前居住在顺义,案发后仍然居住在原地址,从来没有逃跑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
尊敬的审判长,在我发言的最后,我代表被告人,代表他的家属,真诚地请求您,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判处缓刑,给刘某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帅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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