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请求不予起诉申请书
申请人:孟某,男,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清风店镇西市4区7号。因涉嫌盗窃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
申请事项:请求对申请人不予起诉。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犯罪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申请人犯罪数额仅2900元,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强,一时贪图小利所致。
二、申请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申请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申请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三、申请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申请人家属已经积极赔偿张立强2900元,受害人没有任何经济损失。
四、申请人取得受害人张立强的谅解。
申请人家属已经和受害人张立强达成谅解协议,张立强自愿谅解申请人的犯罪行为,表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五、申请人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一时糊涂才走上犯罪道路。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故申请人请求不予起诉。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3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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