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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案结案报告

 [日期:2015-11-1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结案报告

 

立案时间:2012326
  结案时间:201265
  被告人:王少岩
  辩护人:田帅律师           联系方式:13811007098

承办法官:刘砺兵、王杨     联系方式:85998560   
  结果:缓刑

一、办案经过

12012.4.5上午,接受王xx母亲的委托;

22012.4.6上午,去朝阳看守所,公安机关不同意会见;(朝阳分局规定,逮捕前只能会见一次,捕后会见两次)

32012.4.17上午,去朝阳看守所,公安机关不同意会见;

4 2012.4.26上午9:00,会见王xx,了解案情,解释法律;(4.18,被批捕)

52012.5.28下午15:00,去温榆河法庭复印案卷;

62012.5.29上午9:00,会见王xx,做开庭前准备;

72012.5.30下午15:00,去温榆河法庭拷贝光盘;

82012.6.1下午14:00,法院确定开庭时间,会见王少岩,做开庭前准备。

92012.6.5下午13:30,开庭,庭后宣判。

102012.6.11上午9:00,会见王xx,听取意见,不上诉。

 

二、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第八条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常见犯罪的量刑中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
、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

                             田帅律师

                                                                     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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