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田帅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现在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对王XX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XX涉嫌普通刑事犯罪,并不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王玉棋仅仅涉嫌一般寻衅滋事,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有根本的区别。
二、被告人王XX主观恶性较小。
根据北京天马通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索尼爱立信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车队队长王少卿在2012年5月16日所做的笔录,被告人堵车的目的是希望天马公司的班车继续停在被告人经营的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并非故意制造事端,引起交通秩序混乱。被告人目的单一,只是手段欠妥。
二、被告人王XX堵车,北京天马通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索尼爱立信公司车队和索尼爱立信员工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北京天马通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索尼爱立信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车队队长王少卿在2012年5月16日所做的笔录,该车队接送索尼爱立信员工上下班,对社会车辆通行造成一些影响。
根据望京街道办事处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唐惠明在2012年3月16日所做的笔录,天马公司的班车停在阜荣街上接送索尼爱立信的员工,影响了望京东路停车场的路侧停车位的正常停车秩序。
根据张鹏程2012年3月16日所做的笔录,他们(索尼员工)有一千多人都不上车,把我们给围住了,还打跑了元宝。
从以上笔录可以看出,天马车队和索尼员工对寻衅滋事的发生和事态的扩大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被抓获后及在庭审过程中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建议法庭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玉棋依靠自己的劳动生活,一贯表现较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次犯罪是由于自己知识浅薄,在不懂法的情况下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对被告人王XX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在我发言的最后,我代表被告人,代表被告人的家属,真诚的请求你们,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
田帅律师
2012年7月 日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