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证据目录
证据一、到案经过和工作记录
证明目的:被告人王XX在被传唤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被告人没有前科。
证据二、王少卿在2012年5月16日所做的笔录
证明目的:北京天马通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索尼爱立信公司车队接送索尼爱立信员工上下班,对社会车辆通行造成一些影响。
证据三、唐惠明在2012年3月16日所做的笔录
证明目的:天马公司的班车停在阜荣街上接送索尼爱立信的员工,影响了望京东路停车场的路侧停车位的正常停车秩序。
证据四、张鹏程在2012年3月16日所做的笔录
证明目的:他们(索尼员工)有一千多人都不上车,把我们给围住了,还打跑了元宝。索尼爱立信员工对事态的扩大负有一定的责任。
证据五、王少卿在2012年5月16日所做的笔录
证明目的:被告人堵车的目的是希望天马公司的班车继续停在被告人经营的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并非故意制造事端,引起交通秩序混乱。
证据六、朝阳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
证明目的:38辆车提价后每月收费18000元,每辆车平均每天收费20元,仍然远远低于核定收费标准(大型车首小时内每小时12元。首小时后每小时收费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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