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田帅律师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事发时处于醉酒状态,认识能力和意志力较弱,主观恶性不大,建议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醉酒确实对于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有所影响,让行为能力有所降低。因此,在对醉酒人犯罪案件处罚时,应该注意到行为人在醉酒前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对醉酒有无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等不同情况,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以使刑罚与犯罪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程度及其犯罪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本案中,正是因为被告人正在酒后滋事,公安民警才介入处置,被告人在公安民警处置之时虽然抓咬民警,但在清醒之后一直自愿认罪,对其行为的错误性质有明确的认知,这说明其在妨害公务之时,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确实有很大程度的下降,其阻挠民警履行公务的故意虽然存在,但确实较弱,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
另外,被告人没有持械伤人,而是酒后滋事后不配合警方处置并对警方进行抓咬、徒手攻击,手段一般,也没有造成财产毁损或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后果另外,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被抓获后及在庭审过程中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建议法庭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愿意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被告人家在农村,收入微薄,但愿倾其所有赔偿被害人的各项费用,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四、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一贯表现较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次是由于自己知识浅薄,不懂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其主观恶性小。
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在我发言的最后,我代表被告人,代表被告人的家属,真诚地请求你们,根据法律,根据事实,对本案从轻处理,判处被告人缓刑,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
田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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