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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家属用)

 [日期:2015-11-1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孟会x,男,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清风店镇西市邑村47号,系犯罪嫌疑人孟彪之父。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男,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清风店镇西市47号。因涉嫌盗窃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孟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孟彪犯罪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犯罪嫌疑人犯罪数额仅2900元,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强,一时贪图小利所致。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犯罪嫌疑人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三、 犯罪嫌疑人孟彪取得受害人张立强的谅解。

犯罪嫌疑人家属已经和受害人张立强达成谅解协议,张立强自愿谅解孟彪的犯罪行为,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四、 犯罪嫌疑人孟彪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犯罪嫌疑人家属已经积极赔偿张立强的经济损失2900元,受害人没有任何经济损失。

五  犯罪嫌疑人针对同一个人多次取款且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不应视为“多次盗窃”。

多次盗窃中的盗窃” 应解释为客观上不要求数额较大,但是存在致使数额较大财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且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以盗窃数额较大财物为的目的行为。多次的次数应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次数为准。故依照现有的《解释》,多次盗窃即应认定为两年之内因盗窃受到三次以上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以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存在致使数额较大财物受到侵害可能性的情形。根据以上理解,孟彪不应视为“多次盗窃”。

六   犯罪嫌疑人孟彪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一时糊涂才走上犯罪道路。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犯罪嫌疑人孟彪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积极赔偿损失且取得受害人谅解,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孟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意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请贵院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申请人: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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