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报告
立案时间:2013年1月10日
结案时间:2013年5月8日
被告人:刘某
辩护人:田帅律师
结果:有期徒刑七个月
一、办案经过
1、2013.1.14上午,接受刘某父亲的委托;
2、2013.1.14下午,去顺义区看守所回见刘某;
3、2013.1.18全天,去顺义区胜利派出所、壹欣家园、看守所;
4、2013.1.26下午,去顺义区被害人王x处谈判,赔偿金额5万元;
5、2013.1.28全天,去顺义区被害人处调解,向看守所递交和解协议;
6、2013.2.6上午,去顺义检察院;
7、20132.7,上午看守所通知放人,下午通知不放人;
8、2013.2.17下午,和张律师去顺义看守所;
9、2013.4.18,上午9:00去顺义检察院复印起诉书,下午会见刘某;
10、2013.4.25下午14:00,去顺义法院复印卷宗;
11、2013.5.6,上午会见刘某,下午开庭;
12、2013.5.13上午,领取判决书,会见刘某,表示不上诉。
二、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刘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一员,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小,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更小,故争取减轻处罚是比较现实的目标,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是可以接受的。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
田帅律师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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