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关于建议不对刘某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鼎业律师所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的父亲刘元祥的委托,指派田帅律师作为刘某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刘某不具备批准逮捕的条件,不应批准逮捕,理由如下,供参考。
一、 犯罪嫌疑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辩护人了解的情况,该案犯罪嫌疑人曲英刚酒后与所在小区保安发生纠纷,遂打电话给李明康(外号小龙),让其“教训”保安。李明康后打电话给刘某等三人。后来,四人将小区保安王亮殴打成轻伤后离开。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殴打小区保安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没事找事。故本案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犯罪嫌疑人刘某系从犯,犯罪作用较小,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三、犯罪嫌疑人刘某案发后并没有逃跑,社会危害性较小。刘某在顺义打工,案发前在顺义,案发后仍在顺义原住处,并没有逃跑的故意,也没有逃跑的行为,故没有逃避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建议检察机关对刘某不予批捕。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田帅律师
2013年2月 日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