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刘某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刘某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冀刑执字第5号
罪犯刘中臣。现在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中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以(2009)高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1年1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表扬三次,2010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中臣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中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30年7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士文审判员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军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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