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关于李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意见
关于李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意见
李某及其近亲属: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某的咨询,为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案的基本事实
据李某口述,2016年5月29日,李某与张X等四人因房屋争议发生纠纷,结果李某被打。事发后,李某被送到XX医院治疗。
在案发过程中,对方人多势众,李某不可能殴打张X等人;在XX医院,李某因头皮缝针被打麻药,没有能力殴打XX等人,更谈不上造成其轻伤。
二、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以上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二是造成他人轻伤的结果,二者缺一不可。
三、 李某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刑事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本案中,李某并没有犯罪事实,也就是说不具有立案的最基本条件,故不应当对李某予以刑事立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帅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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