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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 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日期:2016-10-2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 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

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受理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辩护人认为王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不符合逮捕条件。以下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不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如何理解“持有”?“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

王某辩解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让王某联系毒品,王某拒绝了他的要求。2015928日晚,警察在北京市朝阳区XX家园315号楼搜到200多克毒品,这些毒品是李某某带过来的,由李某某控制和支配,并非王某所有。因此,王某没有占有,也没有携带,更没有隐藏,所以,王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犯罪嫌疑人王某也不符合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所谓窝藏,是指行为人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至于行为人在何种场所、地点藏匿毒品、毒赃,均不影响窝藏行为的成立。

所谓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逃避、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毒赃的追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于犯罪分子进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转移”应该限于为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而转移毒品,如果是处于贩卖等目的而转移毒品的,则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所谓隐瞒,是指在司法机关讯问调查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时,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藏在何处,而有意毒司法机关隐瞒。隐瞒既包括当司法机关向行为人调查有关毒品犯罪分子的情况时故意提供虚假的毒品、毒赃存放地点、数量等信息,也包括明知而拒不提供情况。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一行为,就构成本罪。

据王某辩解,毒品是李某某从XX家园213号楼带到XXX号楼,他并没有转移毒品;李某某带到房间后,直接放在桌子上,他也没有隐藏。因此,王某也不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

三、犯罪嫌疑人属于知情不举,不属于犯罪

王某虽然知道毒品、存放地点等信息,但是司法机关没有向其询问,属于知情不举的消极不作为,不属于犯罪。

综上,肯请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予逮捕,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以上意见,均系依法作出,恳请人民检察院参考。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帅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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