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盗窃罪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作为辩护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审查逮捕时,听取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当面陈述,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经辩护律师多次会见时听取王某某的陈述与辩解,辩护人认为,王某某涉嫌罪名和事实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恳请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指控王某某涉嫌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是否盗窃事实不清
辩护人会见王某某时他否认有盗窃烟酒的行为。在案其他证据包括被害人的陈述、录音录像等。
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直接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通过证据证明案件的间接事实,并通过推论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在本案中,据以指控王某某犯罪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报案笔录、录音录像等。其中被害人的陈述主要能证明超市被盗的事实,但具体是谁实施了盗窃行为被害人也不知道,故该证据是间接证据。而录音录像并不能反映王某某盗窃行为,王某某只是拿了箱子,但并没有拿茅台酒,故该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王某某盗窃财物。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自始至终否认自己参与盗窃。通过以上分析发现,以上据以指控王某某犯罪的主要证据是间接证据,至于是谁实施了该行为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而本案现有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害人有被盗行为这一事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抓获后也没有从其住处或身上发现任何赃物,更没有目击证人目击本案的发生等有价值的证据,而且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拒不承认其作案的事实。录音录像只能证明王某某到过犯罪现场,至于与本案有无关系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不具有充分性。同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推论出一个具有排他性的结论。比如,也有可能是王某某去之前就有人实施了盗窃行为等,因此,这些证据不能足以认定王某某盗窃的事实。
二、涉案财物价值无法确定
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安机关指控的是正规商场里的普通商品,不是特定物,不存在出现赝品的问题。但如果是价值较大的特定物,赃物没有起获,就不太容易查证,即使有被害人出具的发票,也不能认定,因为确实存在双方或一方对物品价值有错误认识的可能性,包括无法排除是赝品的可能,因此,本案中涉案财物真正价值是多少无法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案件存疑。
由于侦查期间辩护人无法看到案卷材料,并不全面了解案情,以上事实的界定主要来源于王某某及其亲属的陈述。如果王某某及其亲属的陈述是属实的,那么王某某因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不具有逮捕必要性。为此,建议检察机关敦促公安机关全面、客观地侦查此案的同时,对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辩护人:田帅律师
2017年 月 日
联系方式: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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