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某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津01刑更2944号
罪犯边锦国,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6)和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边锦国犯集资诈骗、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05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本院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6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6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
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边锦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边锦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边锦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边锦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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