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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边某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边某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津01刑更2944

罪犯边锦国,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725日作出(2006)和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边锦国犯集资诈骗、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05629日起至2025628日止。本院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6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6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629日起至2021628日止。

天津市监狱于20166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边锦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边锦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边锦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边锦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629日起至20208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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