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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认不认罪与不得自证其罪法律规定相违背

 [日期:2015-10-2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指不得以任何强迫手段迫使任何人认罪和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这也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认不认罪与不得自证其罪法律规定相违背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田帅

通常情况下,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经常问被告“认不认罪”?这种问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条规定是对司法机关收集口供的原则性要求。“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指不得以任何强迫手段迫使任何人认罪和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这也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该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因此,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认不认罪与不得自证其罪法律规定相违背。

(本文系田帅律师原创,13811007098,转载请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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