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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和受贿人存在特殊关系法院应慎重判决受贿罪

 [日期:2015-10-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5
核心提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二人系情人关系,刘某收受财物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李某给付刘某钱物是你情我愿,李某没有具体请托事宜,刘某也从未为李某谋取利益,刘某根本不构成受贿罪。

 

案例

刘某系北京市某区财政局干部,李某(女)系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两人原系一般业务上的关系,后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刘某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李某遂送给刘某一个餐饮卡,金额为3万元。后双方发生矛盾,李某向检察院反贪局控告刘某受贿,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难点

行贿人李某举报材料显示她确实送给刘某一张餐饮卡,刘某也供述收到过这张卡,侦查人员收集了这张卡并调取了消费记录,属于“证据确凿”的铁案。

律师辩护

律师会见刘某,了解到行贿人和受贿人系情人关系,李某隔三差五给刘某三五千元,但没有具体请托事宜。但这种情人关系如何证明那?刘某说我家里有部手机,我们有聊天记录,上面的内容能证实我们不寻常的关系。

律师通过家属拿到了手机,短信内容及其露骨,足以证明二人之间的暧昧关系,不仅使律师对受贿行为产生合理怀疑,而且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二人系情人关系,刘某收受财物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李某给付刘某钱物是你情我愿,李某没有具体请托事宜,刘某也从未为李某谋取利益,刘某根本不构成受贿罪。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不构成受贿罪,但检察院坚持不撤诉,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一致通过表决,判决刘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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