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根据笔者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死刑复核最终判决死缓有法律依据,被告人系酒后激情犯罪,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力有所减弱,主观恶性并非特别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符合《刑法》第48条规定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即罪行极其严重。
被告人醉酒后故意杀人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对被告人最严厉的处罚。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其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3集(总第68集)中公布了一个典型案例,即房国忠故意杀人案,案情大致如下:2006年11月30日,被告人房国忠在卢氏县城关镇北关村被害人白建江的邻居金小军家帮忙修塑料大棚。白建江携带白酒来到塑料大棚,叫金小军喝酒,金小军推脱不喝,白建江就让房国忠和他一起喝。下午16时许,二人喝完两瓶白酒后,白建江又将房国忠带到自己家中喝酒。喝酒时白建江同房国忠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中房国忠用白建江家的菜刀朝白建江头部、颈部连砍数刀,致白建江当场死亡。
根据笔者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死刑复核最终判决死缓有法律依据,被告人系酒后激情犯罪,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力有所减弱,主观恶性并非特别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符合《刑法》第48条规定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即罪行极其严重。
此案也启示刑事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辩护过程中,挖掘案件细节,吃透案情,才能取得有效辩护的成功。
(本文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田帅律师原创,13811007098,转载请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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