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王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

 [日期:2015-09-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因自家在长安乡某村三社北边地里的苗木被羊啃坏,于是将拌有农药“3911”的玉米洒在苗木地埂边,并委托他人在本社广播播报了撒了毒玉米的情况,还在地边挂了警示牌。同年12月9日,被害人舒某某所放牧的羊吃了毒玉米后5只羊被毒死。经鉴定,财物损失价值5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舒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羊只损失3500元,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

  人舒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某、袁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因自家在长安乡某村三社北边地里的苗木被羊啃坏,于是将拌有农药“3911”的玉米洒在苗木地埂边,并委托他人在本社广播播报了撒了毒玉米的情况,还在地边挂了警示牌。同年12月9日,被害人舒某某所放牧的羊吃了毒玉米后5只羊被毒死。经鉴定,财物损失价值5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舒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羊只损失3500元,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

  人舒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某、袁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