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6年6月13日被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石狮市建联酒店对面阳光公寓610房间的暂住处,提供吸毒工具容留赵某某、尹某某、彭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内抓获被告人何某某、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0.35克及吸毒工具。经鉴定,被扣押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尹某某、彭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工作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材料等书证,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6年6月13日被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石狮市建联酒店对面阳光公寓610房间的暂住处,提供吸毒工具容留赵某某、尹某某、彭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内抓获被告人何某某、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0.35克及吸毒工具。经鉴定,被扣押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尹某某、彭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工作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材料等书证,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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