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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强奸案件中的"半推半就"行为?

 [日期:2015-11-1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如何认定强奸案件中的"半推半就"行为?

 

案例:

这几天连续接到几个咨询强奸罪的电话,案情大概是男女两人系朋友关系,时间不久男方想和女方发生性关系,女方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发生了关系,后来女方向公安机关控告男方强奸,男方被抓获。问这种情况下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罪?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田帅律师解答: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成为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以下就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强奸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即妇女自主决定自己的合法性行为,有拒绝接受与其配偶外的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既包括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也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

从以上法益的分析可知,构成本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强奸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当时的真实意愿,这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奸淫,这是强奸罪的客观表现。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使妇女在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被奸淫。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上的控制,以威胁、恫吓的方法,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反抗,如以行凶、杀害、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等。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妇女处于不知或无力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奸淫之目的,比如,用酒将妇女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妇女昏迷、熟睡、患病等。与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精神病患者或呆傻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是否强行,均构成强奸罪,因为她们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无论从道义上或法律上均不可能对其真实意愿作出判断。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通常必须借助被害人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然而在一些特殊的行为方式下,判断妇女的意志就产生困难。本案中,被害人与被告人在半推半就之下发生了性关系,那么这一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呢?

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对男子要求性交的行为持一种典型的矛盾心理,即既有同意的表示,又有不同意的表示,心理上犹豫不决;也可能表现为违心的顺从与无奈的许可或者被迫的同意等复杂心理,男子就是在女子这种矛盾复杂的心理下与其发生了性行为。这种情况下判断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否为强奸行为,就必须探究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背妇女意志,客观上并未采取明显的暴力、胁迫等手段,则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反之,如果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又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则构成本罪。

 半推半就行为下被害人心理的分析

在认定被害人的行为状态后,必须进一步依靠对被告人心理状态的分析来认定被告人当时的行为是否为强奸行为。这一点必须结合多种因素来判断。

其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就本案来说,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明显的暴力、胁迫或者威胁等手段,这一点成为判断行为人心理状态的重要根据。无论从被告人的供述还是从被害人的陈述来看,在案发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未采取暴力、胁迫、威胁等手段,从这一点上判断,行为人当时在主观上是不存在强奸的故意的。

其二,被害人是否具有反抗的条件。一般来说,并不能简单地根据被害妇女是否有过反抗行为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奸行为,因为这种情况下不能排除犯罪人有可能利用时间、地点等客观环境条件对被害人进行的胁迫。行为人利用案发时对于被害人来讲极为不利的客观环境,如发案时间在深夜,地点较偏僻,地势险峻,周围无人以及行为人身材高大、体魄强壮或是两人以上作案等情况,都会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难以摆脱的困境。这种利用客观环境条件等对被害人进行的胁迫使被害人精神上产生强制力而不敢反抗的情况应认定行为人利用胁迫手段构成的强奸罪。

就本案中案发时的环境来说,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发所处的环境相思美容院系公共场所,楼上楼下属半开放状态,店主与朋友均在楼下,在这样的环境及情况下,被害人完全有条件进行呼救而不呼救,也未采取有效的方法反抗被告人的行为,而是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另外,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先后接过四个电话,被害人完全可以很容易地采取措施保护自己,但是却没有采取任何反抗措施,而是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综合以上事情的经过看,被害人当时主观上并不存在意志被限制的情形。

最后,从发案的具体场所分析,本案发生于武汉市某区市白象路75号相思美容院按摩房内,从我国目前服务场所的状况看,不能排除许多服务场所从事非法性交易的可能,案中的被告人进入按摩房内所产生的显然是一种嫖娼的想法,在被害人并未明显反抗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了性关系,这在被告人看来是明显的嫖娼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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