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男,18岁,汉族,安徽省人)于2013年12月29日19时许,在杭州市某区某公司集体宿舍内,采用按压、抠摸等暴力手段,强行与李某某(女,21岁,四川人)发生性关系,并将其致伤(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龙某后被查获。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方(律师)意见:
本网刑事律师接受被告人龙某亲人的委托,作为龙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审理,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网刑事律师介入本案后,多次会见被告人龙某了解案发经过,并就本案的细节问题对其进行询问,通过详细的审阅本案的全部卷宗后认为:被告人龙某与李某系恋爱关系,龙某某没有采取任何暴力或胁迫手段,李某也未有任何反抗行为,事后也没有任何异常表现,双方是在公司集体宿舍内自愿发生性关系,只是因为李某向被告人龙某索要钱财遭拒后,导致报警案发。
被告人家属对于本网刑事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表示认同。
本网刑事律师接受被告人龙某亲人的委托,作为龙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审理,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网刑事律师介入本案后,多次会见被告人龙某了解案发经过,并就本案的细节问题对其进行询问,通过详细的审阅本案的全部卷宗后认为:被告人龙某与李某系恋爱关系,龙某某没有采取任何暴力或胁迫手段,李某也未有任何反抗行为,事后也没有任何异常表现,双方是在公司集体宿舍内自愿发生性关系,只是因为李某向被告人龙某索要钱财遭拒后,导致报警案发。
被告人家属对于本网刑事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表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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