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中存在“控制下交付”如何量刑?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4日,北京禁毒总队获得一条重要线索,犯罪嫌疑人钱某某(男,21岁,云南省人)将乘坐当晚航班运输毒品抵京。经进一步分析研判,警方发现钱某某多次来往于云南和北京两地,有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掌握此情况后,禁毒总队立即调派侦查员前往首都机场开展工作,在首都机场公安分局的配合下,于3月5日凌晨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在其托运的行李箱夹层中发现疑似毒品物质。经进一步鉴定为毒品海洛因,重336克。目前,钱某某被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依照本节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隐匿身份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等保护措施。
【律师意见】
本案中,3月4日,公安机关已经获得重要线索,犯罪嫌疑人钱某某(男,21岁,云南省人)将乘坐当晚航班运输毒品抵京。经进一步分析研判,警方发现钱某某多次来往于云南和北京两地,有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掌握此情况后,禁毒总队立即调派侦查员前往首都机场开展工作,在首都机场公安分局的配合下,于3月5日凌晨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犯罪行为处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也被查获,没有继续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因而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参照《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王佳友、刘泽敏贩卖毒品案。
田帅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业毒品辩护、死刑辩护律师兼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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