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敏波。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敏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杭州市中缴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5年9月初,储宁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受被告人赵敏波指使寻找卖毒品的人,并通过徐昌标(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孙杰(另案处理)联系交易毒品。同年9月12日,经储、徐事先联系,赵敏波在浙江省杭州凯悦酒店561房间,对孙杰提供的“麻果”样品进行试货后表示其能提供品质较好的缅甸产“麻果”,但需1万粒起批。后经储宁峰、徐吕标居问联系,双方约定交易“麻果”l万粒。同月19日下午,陈焕雨(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赵敏波(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将50包“麻果”从浙江省宁海县赵的住处运至杭州华辰大酒店5016房间,并将房卡交给赵敏波。次日凌晨,赵敏波指使储宁峰持该房卡将上述“麻果”从杭州华辰大酒店5016房间携带至杭州湾大酒店1401房问。随后储将其中4包“麻果”交给徐昌标保管,徐即将其中3包藏匿于杭州市江干区龙洲旅馆8310房间。而后,储、徐二人在该140l房间,将剩余的46包“麻果”以35/元形粒的价格贩卖给孙杰介绍的买家蒋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麻果”46包(净重829.49克),在储宁峰处缴获当日供验货后剩余的“麻果”碎片l包(净重24克),在徐昌标处缴获“麻果”1包(净重18.38克)。同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在杭州市江干区龙洲旅馆查获徐昌标藏匿的“麻果”3包,以上共查获片状“麻果”925.7649克。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敏波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并指使他人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所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大,认罪态度极差,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敏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查获的片状“麻果”虽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亦杂以其他物质,且毒品全部查获,对赵敏波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被告人赵敏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进一步重申,鉴于大量掺假毒品和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为做到罪行相当、罚当其罪,保证毒品案件的审判质量,并考虑目前毒品鉴定的条件和现状,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根据上述规定,今后遇到类似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对规定应当进行毒品含量鉴定的案件,必须进行含量鉴定,并综合考虑该毒品致瘾癖性、戒断性及社会危害性等依法量刑,做到罚当其罪,尤其是成分复杂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
【案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67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5-59页。
田帅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业毒品辩护、死刑辩护律师兼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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