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刘仁文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刘志军没有提出上诉。
刘志军是2013年反腐中法院审理的又一只“老虎”。说实话,看到他出庭时那副衰老的样子,以及他在庭上长达10多分钟的哭诉,我多少对他有点同情。
刘志军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正值我国高铁建设提速、铁路基础设施大幅改善之际,应当说他为我国的高铁建设作出过贡献。但法律无情,功归功,过归过,他应当对自己的腐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必然逻辑。刘志军的大肆腐败,也恰恰源于他所在行业快速发展、手中握有大量资源,而“一把手”的权力又不受有效监督和制约。这样的教训已经屡见不鲜了,多少地方出现过“大楼盖起来、贪官倒下去”的悲剧。
为避免这样的悲剧继续发生,我们只有笃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并采取切切实实的具体措施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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