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最近多起冤假错案的纠正是司法机关逐步形成纠错共识的结果。“建立司法公正的追求,回应民众诉求,切实解决历史长期留下的多年申诉案件,是其中的一个动力。另外,无论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是四中全会,以及新一轮的司法改革,都强调纠正冤假错案,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精神,使得纠正冤案成为共识。”陈卫东表示:“与呼格吉勒图案类似的聂树斌案件在看得见的未来也会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近期纠正的冤假错案多是发生于十几年前,也就是“严打”背景之下,也有人提出,如此“平反”是否会导致公检法机构的焦虑。陈卫东认为这一担忧毫无必要。“严打”过程往往会强调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惩罚犯罪,追求破案率,忽视对人权的保障,但是,“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在认定事实时,应该坚持一个最基本的底线,就是不能造成冤假错案,尤其是不能将嫌疑人执行死刑,无论什么背景,都不能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对冤假错案责任人的追究也是有界线的,不是有了错案就一定追究,“错案在司法中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有了就追究,司法队伍的风险就会太高。”所以,纠正冤假错案一般有两个界限:第一是故意的枉法裁判,主要体现在权钱交易等;第二是由于裁判上的重大过错,导致严重后果。“这两者结合起来,就排除了很多由于认识上的不足或不同导致的冤假错案,由于无法预见导致的问题,这些不在追究的范围内。” 错案追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不会因为时间的延长就不再追究,追究是终身的,但是要严格把握上述两个依据。
无论呼格吉勒图案还是聂树斌案件,都是经过近十年的申诉,才得以再启动相关司法程序。现在一般是真凶落网,才有可能启动相关程序,“这说明冤假错案的发现机制不正常,还没建立起正常的发现途径。发现冤假错案,尤其是要重视家属的申诉,不能把家属的申诉当成无理取闹。”发现冤假错案之后,陈卫东主张也要加强有错必究的力度,不能为了面子或逃避责任去遮掩、推卸。同时,加重追责,逐步建立起发现、纠错、追责三位一体的制度架构。尤其是在发现冤假错案和启动司法程序环节,纠错不能只靠自上而下,由最高院来发动,或受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司法机关要主动回应民众诉求,或者在实践工作中发现冤假错案主动纠错,纠错应该成为常态。
法院纠错是否会存在成本问题?没有成本问题,关键是司法机关如何对待冤假错案以及民众申诉。“呼格吉勒图案和聂树斌案件都经过近十年的申诉历程,这本身就非常不正常。”
通过冤案纠错也可逐步理顺公检法三者之间的关系,过去过于强调相互配合,忽视制约,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人权保障,纠错有助于平衡三者之间的司法架构。当然,纠正冤假错案,更关键的还是通过司法制度建设,最终做到“防患于未然”,而非停留于纠错。而对于具体的案件责任人,肯定是要追究责任的,但在没有经过司法程序认定之前,不宜过多评价,否则对相关办案人员也不公平,甚至有“媒体审判”之嫌,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追究的标准和程序,而非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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