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酒后在本市城西区古城台送变电家属院门前与一名男子发生争执相互厮打,该男子将其背包夺走。随后被告人刘在城西区南气象巷北口的一个烤羊肉摊,谎称买烤羊肉,趁人不备将一把木柄尖刀拿走,行至城西区古城台十字东南角人行道时,被告人刘持木柄尖刀朝在此与朋友聊天的被害人柳的颈、头、胸、手臂等部位连捅十余刀,之后在兴欣网络会所门口台阶处,将刚上完网正在离开的被害人冶颈部捅伤。随后被告人刘进入兴欣网络会所负一层大厅,以找刚才打他的人为由,持刀将被害人王、茹、汤等人的头、颈部捅伤。后在该会所CS对战区看到有人在玩CS网络游戏,自称想起以前玩这款游戏时遭到网友辱骂,便持刀将网吧内正在玩CS网络游戏的被害人张、周、代的头、颈部捅伤。被害人柳、冶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刘被代、岳、谈(系本案受害人及该网吧顾客)制服并关至该网吧厕所小储物间内,经人报警,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柳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伤颈、胸部致右侧颈内静脉离断、右肺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者冶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伤颈部致右侧颈内静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茹右下颌部刀刺伤,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张右颈部刀刺伤,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周颈部锐器伤,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代左上臂锐器伤,损伤属轻微伤,另两名受害人未做伤情鉴定。
二、本案罪名的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虽然对被告人刘犯罪行为最终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没有分歧,但如何认定,却出现了两种意见。其一:从本案的客观事实来看被告人刘应为酒后为泄愤而寻衅滋事,随意持刀捅刺他人,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属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结合其杀人动机,如果单纯认定为报复杀人与本案事实无法吻合。被告人刘的行为伤害的对象是随意的且人数众多并致两人死亡,在其伤害过程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杀人的故意,应按造成的实际后果认定行为性质,本案造成了死亡结果,则按故意杀人罪认定。综上,该种意见认为,刘故意杀人的事实确凿无疑,从主观故意看,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从客观行为看,刘实施杀害被害人柳、冶的行为,致使二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犯故意杀人罪成立,以故意杀人定罪量刑是恰当的。 其二:本案被告人刘的杀人动机,从其供述以及检察院起诉书认定来看是报复杀人,被告人刘供述称要报复打过他的人。被告人刘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便心生怨恨,进而将这种怨恨肆意发泄到素不相识、无辜的多个被害人身上,置多名被害人生命不顾,持刀对被害人颈部等身体要害部位进行多次捅刺,仅对被害人柳捅刺就多达十余刀且半数捅刺到身体要害部位,从使用的作案工具木柄尖刀,捅刺被害人身体的部位、力度及造成的后果,均可反映被告人刘的心态。主观方面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客观方面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整个行为过程中被告人刘X犯意坚决,为报复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六名被害人受伤。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界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指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本案中被告人刘X酒后为泄愤,持刀随意伤害他人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六名被害人受伤。其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3)18号《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以处罚较重的犯罪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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