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北京警方通报称,2015年6月5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恭王府西侧龙头井胡同附近,有一女子被车辆轧倒。接警后,市公安局交管、属地分局等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警方调查得知,肇事司机张某为男性,57岁,河南省项城市人。与女子李某因个人纠纷发生争执,后张某驾车离开时李某拦拉车辆,被车辆轧倒在地。
目前,肇事司机已被控制,李某因伤势过重,经医护人员确认已死亡,警方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律师分析】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田帅律师分析,肇事司机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或故意杀人罪。
1、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致人死亡或过于自信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肇事司机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尽到驾驶员应尽的注意安全的义务,导致女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如果肇事司机如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使用交通工具碰撞行人,致人死亡,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3、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肇事司机与女子有纠纷,发生口角,如果肇事司机想侄女子于死地,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田帅律师根据新闻材料来分析判断,不具有任何倾向性。
(本文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田帅律师原创,13811007098,转载请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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