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送妹律师
2011年12月底,被告人吴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被诉至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本人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本案中,被告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当场抓获货值即达20多万元,其中19万元为假烟,另2万多元为真烟。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行为可能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依法择一重罪量刑。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经过认真分析认为,被告人在分装假烟时被当场抓获,如果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定罪,则属于未销售出去,应当认定未遂,并可就此为被告人争取缓刑打下基础,系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罪名。于是本案律师积极与公诉人就本案定性进行探讨,说服公诉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
后案件诉至法院,主审法官对控辩双方达成一致的罪名存疑,认为应该择一重罪论处,并表示法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依职权更改罪名为非法经营罪。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辩护律师据理力争,并与主审法官进行了大量的沟通,表示如果法官执意更改罪名,应建议检察院更改起诉指控罪名,并择日另行开庭,给辩护人以有效的准备。同时,我们认为虽然法律有规定择一重罪论处,但非法经营罪作为众所周知的口袋罪,在已经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具体行为进行规定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适用具体的罪名。最终法官采纳了我们的建议。
然而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适用缓刑的建议,法官表示外地人没法判缓刑。本案律师凭借经验以及对社区矫正的实践了解,外地流动人口缓刑的关键在于社区矫正机关的“有效监管”,如果能让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村委会开具证明,表示愿意接纳被告人,并对其进行监管教育,也许能打破法官心中的疑虑,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的机会。经过努力,律师将获取到的这些证据交给法官,法官最终同意给予被告人缓刑,并表示这是她首次给予外地人缓刑,对律师认真为当事人服务的精神也大加赞赏。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听完法庭宣读的判决书后高兴的当场抱头痛哭,对上海大成分所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也表达了由衷的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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