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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喜公司加工过期食品可能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

 [日期:2015-10-3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福喜公司加工过期食品可能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 福喜公司加工过期食品的行为,也引起了有关法律人士的注意,上海某律师就曾经撰文表示,福喜公司因没有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似乎福喜公司加工过期食品的行为真的是一起孤立的事件,刑事法律拿它没办法了,然而,真是如此吗?

 福喜公司加工过期食品可能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

 

 

 

     2014年7月20日,上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以《食品安全的黑洞》为题,独家报道了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国际知名快餐连锁店的肉类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大量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的行为。事件一经曝光,立刻引起舆论哗然,洋快餐的食品安全也受到国人的质疑。受此事件影响,福喜集团紧急发表声明,表示这只是一个孤立的事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知名洋快餐连锁企业也纷纷发表声明,表示下架、彻查、更换供应商等,以此来撇清与福喜公司的关系。监管部门也第一时间介入,要对福喜公司全面检查。

    福喜公司加工过期食品的行为,也引起了有关法律人士的注意,上海某律师就曾经撰文表示,福喜公司因没有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似乎福喜公司加工过期食品的行为真的是一起孤立的事件,刑事法律拿它没办法了,然而,真是如此吗?

    仔细研究下我国刑法143条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即使没有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也有可能构成该罪。福喜公司明知是过期肉制品,还大量使用并供应给知名洋快餐连锁企业,且不说该事件是不是就媒体报道的一起孤立的案例,单就这一起孤立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可以按照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罪处罚。为什么有人会错误的认为只有发生了重大的食品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有关人员才可能被追责呢?我认为,这完全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是足以造成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病。 “足以”二字,实际上是指行为本身可能给社会食品安全带来的潜在的危险。但这一潜在危险不好评判。正因为如此,此前在打击食品犯罪上存在诸多力度不够的现象,导致许多严重食品安全犯罪逃脱法律制裁。为解决实践中标准不好掌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当定罪处罚。本案中,福喜公司使用的过期原料是否能够通过检验检疫?据此,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名誉副会长姚学正分析认为,姚学正说,即使是在上海福喜,其管理细则和责任分配也都是明确的,出现如此严重的违规情况,不经过多个环节、多个把关人的许可是做不到的。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8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禁生产。福喜公司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显然不符合食品检验检疫要求。

    福喜公司加工过期食品的行为,除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是否有可能构成其它犯罪呢?换言之,加工过期食品还存在哪些其它的刑事法律风险呢?我认为至少还存在下述几种刑事法律风险:

    第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两高《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严禁生产者、销售者经营的,应当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第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实际上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具体罪名。如果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构成前述两个具体的罪名,司法机关就不会适用后一罪名。

    第三,兜底性的非法经营罪。众所周知,非法经营罪是我们现在刑法典里保留下来的典型的口袋罪,其主要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规定,在尚无立法解释加以限制的情况下,弹性极大,给司法机关留下非常大的自由裁量余地,这一条也往往成为司法机关对某一类经营行为找不到其他适用罪名下的首选。福喜公司使用严重超过保质期甚至腐烂的鸡肉加工食品,违背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且是禁止性规定,从媒体报道的数量来看,也足够达到了非法经营罪要求的数额标准,也是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总之,加工过期食品绝不是一起简单的孤立事件,也不是几笔罚款就能解决的。我看到媒体报道中提到检察机关已经介入调查,似乎显示福喜公司的食品安全事件有可能会被刑事立案调查。这是很好的征兆。但愿有关部门能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使每一个以他人生命健康为代价的牟利行为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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