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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中的“禁忌”

 [日期:2015-10-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 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笔录是我们办案中用得最普遍、最直观的证据,能直接反映全案的过程,在证据体系占据重要地位。各种行政案件,无论是哪一种案件,其它种类的证据可以缺少,但是笔录绝对不可缺少;虽然现实中存在“零口供”“零物证”的案件,但是绝对不允许“零笔录”的案件。这说明笔录在案件中无可替代的地位,必须高度重视。在制作笔录特别是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时,需用使用各种技巧、甚至施加压力把其不愿意讲、但是又对客观事实有重大证明作用的话掏出来,从而使案情明了。民警在讯问、询问及制作笔录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精力,但是如果在记录的过程中不注意合法性规范性,则可能导致笔录无效,付出的努力可能付诸东流,严重的还可能导致执法过错结成苦果。规范笔录的制作,这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法制科在审核各单位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笔录中有一些不规范、不适当的用语,可称之为一种笔录中的“禁忌”。某些同志因为养成了不好的习惯,在其制作的笔录中特别突出。试举例并分析如下: 
        
禁忌一:笔录开头不依法表明身份、告知义务 
   病例:民警开门见山地问:“你把昨天的事讲一遍?”,然后当事人将事情经过讲一遍。 
  
问题分析:民警未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如实陈述的义务,程序不到位。 
   
正确做法(供参考):问:我们是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的警察(出示人民警察证),今天找你调查一件案件的情况。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禁忌二:表明身份不到位 
    病例:1、我们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找你调查一件事? 
   
问题分析:表明不到位,是哪里的公安机关没到位、工作人员不等于警察、未将出示证件情况记录在案。 
   
正确做法:(同第一段。) 
        
禁忌三:先入为主,先作结论、然后让别人按这个结论陈述。 
   
病例:问:请你将前日张三打李四的经过讲一遍。 
   
问题分析:证人还没有开始讲述,办案人就己经对案情作了“张三打李四”的定论,先入为主。 
    正确做法(供参考):问:“李四今天身上有伤是怎么回事,你是否知道?”或:“昨日有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这里有人打架,你是否清楚?”(无论何种问话,一定要用一句无可争议的话切入话题,不得使用可能有争议的话切入话题) 
例外:如果是民警当场发现并且无可争议的事,可以直奔主题。如民警当场发现张三正在用刀砍李四时将其制止,制止的民警可以在制作笔录时问:“你今天正在用刀砍人时被我们民警当场发现并制止,你把经过讲清楚?”这种直奔主题切入话题的问话只有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才可能使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 
        
禁忌四:引供、逼供 
    病例:问:“张三证明是你打了人,你怎么不承认,你必须老实讲清楚?” “经过我们调查,你确实打了李四,你必须讲清楚,我们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否则加重对你的处罚?” 
   
问题分析:把这些话记进笔录,反过来成了引供、逼供的证据。 
   
正确做法:民警在讯问过程中的确需要给当事人加压力促其交待,如何审开,大家可以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是在记录时必须使用标准规范用语。笔录的问话中,应当泛泛地告知其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可以在笔录记录中细细追问当时其在做什么事、有什么能证明,通过追问细节把其虚假性显现出来,迫其主动交待违法事实;即便遇到顽固不化、拒不交待违法事实的人员,有了这些问话、辅以调查核实其真假,也足以让审核者、审判者明白其是虚假陈述、在鉴别证明力大小时按照自由心证的方法排斥其虚假陈述,从而支持办案者的观点。 
        
禁忌五:当事人陈述事情经过时“高度概括”,成了“总结报告” 
   
病例:某赌博案件当事人陈述事情经过时说:“20031019日晚18时许,有我、张三、李四三人在某某餐馆里打“斗地主”赌博,“五元、十元、十五元”的码子,至20日凌晨5时许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收缴赌资640元。”陈述的事情经过到此完毕。 
   
问题分析:如果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时制作笔录,因案情简单因果明确处罚轻微,这种高度概括式的陈述还可以;但按照普通程序办理案件,这种高度概括式的“总结发言”七何要素不到位,有失真实性。 
   
正确做法:按照七何要素,把起因、结果等按照当事人陈述的方式记录下来,保持真实性。 
        
禁忌六:答话生硬,答话 “专业化” 
    病例:同上。 
   
问题分析:“晚18时许”、“凌晨5时许”、“当场收缴赌资640元”这些话是公安民警执法的专业术语,一般来说在当事人嘴里不大可能说出,如果要说也不可能这样“术语”连篇。这样的笔录,虽然答话精确度提高了,但是最宝贵的真实性却减少了,得不偿失。 
   
正确做法:按照当事人陈述的口气记录,如“晚上6点钟左右”“到转钟5点钟(20日凌晨)左右”、“警察扣押了我640元赌资”(或改成问答式:“你带了多少赌资?”答:“640元”。 
        
禁忌七:陈述与申辩无针对性,或者对其要求不记录理由 
    病例:笔录中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完毕后,讯问人问:“你有什么陈述与申辩的?” 
   
问题分析:我们要求记录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是针对其告知的事项的陈述与申辩,即应当先履行告知程序,然后再记录其陈述与申辩的事项。如果这样告知陈述与申辩,达不到目的。 
   
正确做法:先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然后告知其可陈述与申辩,这样才有针对性。如果其要求,应当进一步追问要求轻到什么程度、有什么理由(要是与本案事实及适用法律相关联的理由) 
        
禁忌八:扣押赌资不注明赌资 
   
病例:民警办理赌博案件时,案卷中制作的《扣押物品凭证》上,写着“扣押现金650元”。 
   
问题分析:现金一般不许扣押,只有当其是赌资、嫖资、赃款,本身是案情证据的一部分时时才可以扣押,因此必须写明是赌资,否则有违法之嫌。 
   
正确做法:写明是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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